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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廉政激励机制研究

2017-04-04邹毅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邹 毅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 福建福州 350116)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廉政激励机制研究

邹 毅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 福建福州 350116)

在委托代理视角下,腐败是委托代理失灵的结果。治理腐败,必须寻求科学有效的廉政激励机制。在深化标本兼治的背景下完善廉政激励机制,必须针对公职人员合理需求完善廉政激励相容机制,加大廉政制度供给,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使惩处概率处于高位,做到均匀分布。

腐败; 委托代理; 廉政激励

一、腐败问题与委托代理

腐败是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经济学认为,腐败问题的发生是委托代理失灵的结果。委托代理原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出资方委托职业经理人代为经营企业,委托代理双方根据合约分别获得资本权益、工资报酬的关系。在公共领域,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是客观事实。公众作为委托人支付报酬,权力机关的代议代表、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提供服务代为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得报酬,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因科层制的施行,委托代理结构也可呈现为上下级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教育领域,公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层—内部管理部门—教职员工,构成多重多任务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失灵指的是委托代理实际运行与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即其中一方背离合约,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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