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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

2017-04-04金锦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金锦萍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法学研究

《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

金锦萍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网络募捐日益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纠纷和问题,也凸显现行法律规范之不足。在《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慈善募捐有了一定依据,但是依然需要从原理到规则层面进行全面梳理和廓清。募捐主体、募捐地域限制和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三个问题。首先,本文在区分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两个概念之后,揭示出个人求助的规制困境;而且因为《慈善法》明确表态不调整个人求助,所以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在排除了营利组织、互益组织、政府部门和媒体之后,募捐主体只能限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这不仅源于此类组织的特殊属性,也关乎公开募捐的公益性特征;其次,因为现行慈善组织行政管理体制受限于行政区域,因此网络募捐的备案不可避免地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募捐突破地域限制已经成为现实,《慈善法》出于对现实的接受与回应,放松地域限制成为必然的选择;最后,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有三种分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联合劝募组织和职业劝募机构,所以对其规制除了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视角进行考量之外,还需要从不同组织性质的角度予以关注。

慈善募捐 网络募捐 募捐主体 网络募捐服务平台

一、 问题的提出

网络募捐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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