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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悬赏执行制度

2017-04-04唐豪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唐 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我国悬赏执行制度

唐 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悬赏执行制度借助外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案外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民事生效判决执行到位。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发现悬赏执行制度仍然存在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模糊、审查标准不明确和奖励数额不一、程序衔接欠缺及权责分配不清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统一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做好程序衔接及明确当事人之间权责等方式予以修正。

悬赏执行;执行难;终结本次执行;外部激励

悬赏执行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对向法院提供线索,成功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根据执行到位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的制度。悬赏执行制度有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从而极大提高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悬赏执行制度具有3个特征,分别是“有偿性”“公告性”“悬赏公告的发布者是人民法院”[1]。“有偿性”充分尊重了申请执行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而“公告性”及“悬赏公告的发布者是人民法院”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从中可以看出悬赏执行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制度。在民事执行案件急剧增长、执行难题不断涌现的今天,悬赏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和被大力推广有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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