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辅助生殖”作为一项权利的伦理论证
2017-04-03曹永福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曹永福
“代孕辅助生殖”作为一项权利的伦理论证
曹永福
在江苏宜兴市,一对年轻“双独”夫妻车祸身亡后,如何处置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引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双独”夫妻的父母——四位“失独”老人获得了四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这进一步引发是否应该赋予他们通过代孕辅助生殖的权利?生育权是一种人权和人格权,其伦理基础是: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我国传统生育文化对此有着丰富的阐释。基于生育是一种权利,辅助生殖也是一种权利的逻辑,代孕辅助生殖也应该是一种权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有关规定,允许代孕辅助生殖。应该赋予四位“失独”老人通过代孕“延续香火”的权利。
宜兴案例; 二审判决; 生育自然权利; 传统生育文化; 代孕辅助生殖权利
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技术在临床上运用,进一步出现代孕技术。代孕使用的是代孕母亲自己的或捐献者的卵子和委托人或捐献者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技术,由代孕母亲妊娠,分娩后交给他人抚养*曹永福:《“柳叶刀”的伦理》,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6页。。由于其存在诸多伦理争议,国家卫计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然而,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草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文。那么,代孕在伦理上到底应该如何定性,代孕辅助生殖能否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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