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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疑难案件有了最新法律依据

2017-04-03王秀玲

山东农机化 2017年3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法

王秀玲

夫妻债务疑难案件有了最新法律依据

王秀玲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着难以把握、甚至判决结果存在着有失公允的问题。为正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保护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了补充规定,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新举措,同时也为基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提供了的新法律依据。

一、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着重强调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在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持续关注《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有的主张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的规定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悖,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有的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但是,这些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二、强调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对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以前个别法官由于面临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对债务是否虚假未履行依法从严审查的职责,存在着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现象,致使一些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总之,人民法院未经严格审理和履行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在相关案件审理和执行方面,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好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的老人和子女的家属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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