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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于恶意诉讼:不当起诉侵权规制研究

2017-04-01孟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孟醒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不止于恶意诉讼:不当起诉侵权规制研究

孟醒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用起诉权现象给法院和应诉方带来极大困扰。不当起诉不应止于恶意诉讼,还应包括其他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诉求无依据却依然坚持起诉的类型。这类案件之所以需要被规制,原因在于其偏离民事诉讼宗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导致案件泛滥。不当起诉侵权的构成要求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无依据的起诉行为,直接导致被侵权人诉讼内与诉讼外的财产与非财产损害。不当起诉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一般应以后诉的形式提起,作为不当起诉特殊类型的恶意诉讼也可以反诉的形式提起。起诉方代理律师对不当起诉有过错时,应与起诉方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不当起诉;恶意诉讼;侵权构成要件;反诉;连带责任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在改革之初,有些学者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和各地法院实施办法的文本解读认为,法院在进行法律原有体系与现行登记立案改革的对接时会遭遇诸多困境,碍于法定起诉要件对案件实质审查的要求,最终只能做到“登记收案”而非“登记立案”,而难以真正推行立案登记制[1]。但是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实际操作来看,起诉条件和立案登记制之间的逻辑失范问题并没有给立案登记改革带来实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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