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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比较中法《档案法》
——基于档案利用条款而言

2017-04-01李长青

云南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馆义务

■李长青

从档案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比较中法《档案法》
——基于档案利用条款而言

■李长青

档案法是由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和颁布的有关档案保管、利用以及调整一定领域档案关系的基本法规。由于各国国情、档情不同,档案法规也呈现不同特点,本文选取中法两国档案法进行比较,探求两国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条款的异同。

《档案法》档案利用比较

1794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是第一部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各国进行档案立法的典范和依据。在历经长达200年的档案工作实践和7年的规划后,1979年1月3日,法国新的档案法——《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法国《档案法》)颁布,继承了《穑月七日档案法》的基本思想,为法国的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先后制定了档案工作的相关制度,我国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审议通过,并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本文主要从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出发着重对中法两国《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条款进行比较。

一、档案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档案法律关系亦是如此。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主体,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档案实践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进行档案行为的当事人。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等。

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档案和档案行为。

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档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档案利用主体在档案利用过程中所享有的档案权利和应承担的档案义务。

二、档案利用主体比较

1.本国档案利用者

外国档案馆的服务对象,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社会各个公民,甚至把公民看作主要用户。法国《档案法》规定,不论职业、国籍,凡是十八岁以上公民都可以自由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既拓展了利用者的范围,也使得档案利用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力。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档案利用的需求随着社会发展也在逐步增长,档案资料也越发重要,档案馆的大门才逐渐打开,《档案法》也作出开放档案的明确规定,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档案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即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但由于我国公民档案利用意识薄弱,档案利用仍是少数人的特权,档案馆的大门也通常是为党政机关打开。

2.外国档案利用者

在国外,人们可以根据档案法规定,通过合法身份证明,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而且无国籍限制。如,法国《档案法》规定,外国利用者在法国档案馆受到和本国公民同样的对待,没有国籍限制,也不需要专门的介绍信,只要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就可在规定时间内查阅所需文件。在我国,外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需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许可,而且该内容也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3.具体比较

中法两国的档案利用主体,均包括国家、集体、个人三类。从利用者角度看,我国《档案法》对档案利用主体的规定存在“内外有别”现象,与加入WTO时做出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相对本国利用者,外国档案利用者利用我国档案手续繁杂,程序较多。

三、档案利用客体比较

1.封闭期限

中法两国《档案法》都规定,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其中,我国《档案法》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利用需求广的档案以及一些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不受30年的封闭期限限制,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具体期限,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法国《档案法》也有特别封闭期限规定。一是“存放到公共档案馆前已供自由查阅的文件,存放到公共档案馆后,可对任何要求查阅该档案的人继续开放[1]。”二是规定了个人医疗文件、人事案卷、法律事务相关文件、个人情况材料、私人生活诉讼文件五类档案开放的具体期限;中法两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需要对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进行行政审批。

2.利用形式和手续

法国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形式多样,如,设立档案馆阅览室、永久性陈列室;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档案馆藏展览、出版档案检索工具、开展学术交流;为利用者提供复制件和缩微制品;在学校进行档案意识宣传,国家档案馆专门设立了中学生教育处,以便于学生到档案馆参加历史教育;法国所有公民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国档案馆也大都设阅览室,并不定期举办档案展览。依照我国相关档案法规规定,不同的档案利用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用手续[2],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手续也更加复杂。

3.具体比较

在档案利用形式上,中法两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封闭期限上,中法两国《档案法》都规定了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但法国《档案法》规定的更明确、具体。我国《档案法》关于“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含义定义模糊,容易造成档案开放范围的随意性,影响档案利用及价值的实现。我国过度强调档案的保密性,因此,利用手续也相对法国复杂,档案馆提供的更多是被动式服务,需要利用者自己到档案馆借阅、复制。

四、档案利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比较

1.利用主体的档案权利

(1)利用已开放档案的权利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信息权”的概念,公民信息权的组成部分包括利用档案的权利[3]。中法两国《档案法》都赋予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我国《档案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即可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在西方,类似规定也早已为人所知。法国《档案法》规定:“只要档案满三十年,除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私人托管的档案外要全部解密,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利用权是公众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权利

根据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档案利用主体利用档案馆保管的尚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许可,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还要进行审查同意。在法国,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向文化部长提交例外申请,文化部长在征得文件移交部门和档案保管部门的一致意见后作出裁决,同样也包括开放的内容[4]。公众享有的档案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2.利用主体的档案义务

(1)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我国《档案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违反《档案法》中有关条款,损害档案完整与安全者将受到有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法国《档案法》规定,对于不能依法向公众提供利用的文件,要履行保守机密的义务。国家需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私人档案进行登记,已登记的档案发生所有权变动时,如丢失、意外损坏或遗赠等,要向文化部长通报。私人档案登记后,所有者应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义务,否则将受到起诉处置[5]。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公众在档案利用的过程中的重要义务,也是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重要基础。

(2)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遵守相关规定亦是公众的义务。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公众利用已开放档案时需向档案馆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众申请利用未列入开放范围的档案时要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法国《档案法》强调,档案利用者要具备保密意识,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时,需提交例外申请,档案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保密意识,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经济或刑事处罚。

3.具体比较

中法两国档案法都赋予了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应承担的义务。相比较法国,我国《档案法》对利用者应承担的义务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但过度强调了档案利用主体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现象,而且当利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对如何保障利用主体权利的救济制度《档案法》也未提及。

总之,档案利用是实现档案价值的重要途径,中法两国《档案法》都对档案利用做出明确规定。通过以上对中法《档案法》的比较可见,中法两国《档案法》各有其特点。然而,由于法国的档案立法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丰富经验,因此,我国档案立法工作应在立足于本国国情、档情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坚持与时俱进,吸收、借鉴法国有益档案法制经验,以促进我国档案事业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1]许庆兰.中、法档案信息开放制度比较研究[J].黑龙江档案,2013,04:28-29.

[2]张锦云,吴新婷.中法档案开放比较研究[J].兰台世界,2012,14:12-13.

[3]黄夏基,黎琳琳.从利用者的视角谈《档案法》修改[J].档案学通讯,2012,03:61-64.

[4]中国档案学会外联部.《档案学通讯》编辑部.外国档案法规选编[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3.156.

[5]郭嗣平.中、芬、法三国档案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档案,1997,05:11-13.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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