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越职权的治超应当追责
2017-03-31
正义网
3月30日自媒体“江西头条”发布了一则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报道称,货车司机老罗开车途经江西南昌新建区320国道边的石埠治超检查点(以下简称“治超点”),9天内被抓三次,罚款超过2万元。老罗称,光罚款不送烟,车出不来。另有车主反映,遭遇过治超点执法人员的打砸、围攻。对此,新建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否认暴力执法,反称是遭遇了车主暴力抗法,称联合执法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破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车辆超限超载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会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因此,打击超限超载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如何执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执法者维护交通秩序的辛劳蒙上阴影。因此,为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核实以下两方面问题:
其一,车主本身是否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老罗本身若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车辆被扣和罚款都是应付出的代价。9天内被抓三次,若每次违法属实,老罗似乎也没理由喊冤。不过,即便违法,老罗被迫送烟才能提回车,应是核实的重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