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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反欺诈比较研究
——以车险人伤理赔为视角

2017-03-30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上海保险 2017年3期
关键词:人伤车险鉴定人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中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反欺诈比较研究
——以车险人伤理赔为视角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一、引言

李伟群,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保监局社会监督员、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普通百姓购车刚性需求旺盛,汽车消费市场极速壮大,我国汽车保有量呈现快速增长。据我国公安部交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我国近5年来机动车年均增量1500多万辆;同期,我国小型载客汽车达1.17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05亿辆,占90.16%,与2013年相比增长19.89%。

根据201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至2014年末,上海市拥有各类民用汽车255.19万辆,比上年增长8.5%;其中,私家车183.43万辆,增长12.3%,再加上50余万辆悬挂外省市车牌的“沪车”,上海市机动车保有量雄踞全国前列已是不争的事实。2013年末,汽车驾驶人员661.10万人,同比增长5.93%。

随着上海市机动车数量多,新手多、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多种原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环境恶化,引发事故增多的严重恶果。其中,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尤以上海市郊为甚。不言而明,机动车辆已成为危害人们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外来风险源之一,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增多,与此对应的是,人员伤亡的数量和案件数量也持续走高。车险人伤案件赔付成本随之水涨船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使得广大的车主不得不长期背负着高昂的保费负担,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在交通事故数量增多的同时,车险人伤理赔中的保险欺诈事件频频发生,这一问题非常突出。通常,保险欺诈是指以违反保险法规的不法方式骗取保险金,危害国家保险制度与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为制造假象、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夸大损失。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给予相应的保险理赔。然而,一些受害人的代理人利用广大民众不了解保险理赔的知识之特点,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保险理赔全过程。通常,他们通过制造虚假书证、鉴定机构虚高伤残等级等不法手段,实施保险欺诈,获取不义之财。这些欺诈行为,不仅对保险公司的财产和投保人权益构成直接性侵犯,还会助长不诚信之风,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然而,如何填补车险中人伤理赔管理的漏洞,坚决杜绝保险欺诈,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与公安、司法、医疗机构、鉴定组织的通力协作,更多地还需从法律角度制定相应的对策,妥善地解决这个困惑车险理赔多年的棘手问题,有力保障我国汽车保险业稳健的、可持续的发展。为此,本文拟从中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汽车保险的现状分析为抓手,通过实证手段,以根源分析和制度完善为重点,对规范车险人伤理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二、上海市车险理赔的现状和案例解析

(一)现状分析

“危险是保险产品的原材料。”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一种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已为广大车主所接受。从全国车险理赔赔款构成看,人伤理赔赔款占车险总赔款的40%,已超过车损财产类理赔额。其中,人身伤亡的赔款又占到人伤理赔总赔款的75%左右。截至2013年12月,上海市车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173.85亿元,同比增长15.14%,8年间车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05年行业车险保费为17.51亿元,2013年为2005年的近10倍;2005年行业车险承保数量为160.74万辆,2013年约将达到360万辆,为2005年的2.25倍。

另外一方面,据上海保监局统计,从2003年起,上海车险市场连续十年处于经营亏损的洼地,人伤案件更是乱象丛生。车险人伤理赔案件因其自身特点,出现理赔水分高,滋养了一批“吃保险”的利益团体。在车险人伤案件中,他们通过提交虚假的伤残鉴定报告,或者伪造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的手段,以保险金请求权人的代理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高额理赔,从中牟取暴利。可是,现行法律法规却无法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而成为一大遗憾。因为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有关保险欺诈的认定、制裁等规定散见于《保险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各法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反保险欺诈法律体系,更无严厉的制裁措施做后盾。以下,笔者介绍通过实地调研后所获的两个典型实例。

(二)案例法理解析

1.2010年4月17日,甲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于2011年2月10日经上海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为“因车祸造成精神障碍九级伤残”。鉴定报告上写明检验所见:“家属代述,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外出活动限于小区,计算能力差,反应迟钝,吃饭时需要照顾,生活自理困难等等。”

本市某保险公估公司接受B保险公司的委托,2011年12月13日前往受害人甲某住所进行实地调查。甲某正在家里装修房子排电线。调查人员通过谈话,发现甲某记忆力无任何下降的表现,能够明确表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当时的情形,能够清楚地回答调查人员询问的所有问题,反应虽慢一些,但无迟钝迹象。

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某司法鉴定所在未经客观检查的前提下,编造虚假病情,扩大伤残程度,违背了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所出具的甲某九级伤残鉴定报告不符合伤残鉴定程序,建议申请重新鉴定。分析本案可以发现,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首先,除了上述调查人员了解到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与鉴定报告的描述相去甚远之外,报告中有“家属代述”部分,实际情况是受害人的家属根本没有陪同甲某去司法鉴定所,而是由一位代理人陪同前往的。“家属代述”纯属杜撰。其二,由于受害人居住农村聚居地,根本没有小区,明显与报告中记录的“外出活动限于小区”相矛盾。其三,受害人接受调查时,正在安装电线,说明其已经恢复工作能力,并能从事复杂工作,与报告中的“吃饭时需要照顾,生活自理困难”相悖。

2.2010年6月,甲某骑助动车与涉保车辆发生碰撞,致甲某颅骨骨折住院治疗,涉保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8月,甲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要求肇事方和保险人一共赔偿50余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7万元。接案后,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阅了甲某的病史,发现其多次住院治疗,除脑外科手术治疗等必须治疗外,发现甲某在鉴定前还曾在某区精神卫生中心有过住院治疗。经征询法医专家意见,认为甲某的颅脑损伤不会造成其太过严重的伤害,其鉴定背后可能存在隐情。

为此,理赔人员经努力,在甲某熟人的介绍下进行了“暗访”。2011年8月底,理赔人员以购买甲某所在寿险公司销售的少儿保险的名义与其见面,并用视频录下了整个过程。整个过程中,甲某极力介绍其所在寿险公司的光荣历史,深入介绍少儿保险的优势,其间更是谈吐风趣地拉家常,待人接物大方自然,而且计算保费时完全靠自己脑力进行、无差错,对近期的社会新闻(如见理赔人员使用的苹果手机,还提及乔布斯)相当熟悉。在得到此视频后,理赔人员结合甲某单方提供的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认为意见严重失真,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可是,重新鉴定时,理赔人员到场时观察到甲某由家人及代理人陪同而来。在代理人之前的“疏导”和“指引”下,甲某突然扮成表情呆滞、行动迟缓,一副不愿与人交流的样子。此显然与之前视频中活灵活现的样子判若两人。经鉴定机构检查,2011年12月最终鉴定意见是: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保险人仅赔付伤残赔偿金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近7万元,这与甲某原来的诉请相差了20万元之巨。

以上两个案件中的“代理人”正是活跃于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的“人伤黄牛”。我国《保险法》第27条将保险欺诈的主体限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人伤黄牛”是保险理赔代理人的一种,而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在《保险法》第27条限定的欺诈主体之列,难以定性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欺诈行为。这是其一。此外,在人伤理赔中,“人伤黄牛”接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具有正常的代理人资格,使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其束手无策。这是其二。“人伤黄牛”大多持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和城镇居民“居住证”等相关证据,以受害人的代理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表面上有理有据,使得保险公司只能被迫买单。这是其三。

但是,笔者认为,“人伤黄牛”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不论从广义上看,还是参考国际经验,有必要将其纳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予以调整、规制,具体理由稍后详述。

三、韩国车险理赔的现状和案例解析及对策

(一)现状分析

2005年之后,由于韩国经济的不景气,导致国民的生活水平下降。有些人不惜铤而走险,利用保险制度实施欺诈。2010年前后,韩国的保险欺诈问题十分严重,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有多起对数百人实施保险诈骗的重大案件相继在媒体上被曝光。韩国的保险欺诈大多发生于车险领域。如表1所示,在2009年至2011年这三年中,通过对保险欺诈类型以及受害的金额统计可知,采用伪造、夸大事故的手段进行诈骗的金额占全体受害总额的七成以上。以下,笔者介绍三个典型的车险实例。

(二)案例法理解析

1.嫌疑人金某某(男,30岁,房地产公司职员),2004年8月1日,在韩国京畿道坡州市广滩面的公路上驾驶节能型汽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车上就金某某一人,却伪装成朴某某也同车搭乘受伤的假象,并让朴某某到首尔接受整容手术,获取虚假的病例诊断书,从三星火灾保险公司不法骗取保险金1810万韩元。后被告发。经查明,金某某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8月期间,采用同样的手法多次行骗,共骗取保险金9370万韩元的事实。

2.文某某是保险代理公司职员。文某某勾结某医院相关部门的人员,开始招集保险代理公司的产品设计人员以及代理店的客户32人,先后共同实施骗保行动。其方法是,让这些参与者投保,与不同保险公司共签立了56份伤害保险合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3次,不法骗取保险金1.75亿韩元。其中的一次,文某某在这些人为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将根本没有同车乘坐的两名同伙——被保险人,伪称其为车上的受伤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交涉达成理赔合意,分6次先后骗得保险金5000万韩元。某医院院长朴某某协助文某某,让两人假住院,制作虚假的诊断书和病历记录,开出虚假的住院小结等书面证明,保险金骗取之后,朴某某以诊断治疗的名义,分赃获得2500万韩元。

3.尹某某(25岁、无业、有前科,曾12次实施不法行为被处理)是韩国暴力组织杨某某派系的一位成员,常混迹于韩国大田广域市的网吧中。第一步,在网吧内他纠集了一批想获取零花钱的年轻的追随者后,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成立了故意制造车辆事故的“车辆冲撞组”、诱导对方车辆故意侵入中央隔离线的“车辆诱导组”和“摩托车辆组”、专门从事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交涉或者涉刑案中的民事调解的“和解组”。第二步,尹某某要求手下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对任何人不能暴露自己身份和透露自己在做什么事情;一发生交通事故,就将双手扶着腰或者捂着颈部,装成受伤的样子;在医生面前装成疼痛万分的样子,要求住院或者提出至少接受3周时间治疗的要求。

2000年12月20日,在韩国大田市,尹某某作为“车辆诱导组”,安某某作为“调解组”,宋某某、崔某某、韩某某充当“搭乘组”,大家分工明确,对行动计划十分了解之后,故意在道路的中央隔离带上与对方受害人金某驾驶的车发生摩擦,制造假交通事故。之后,尹某某先让宋某某等三人住进整形外科医院。接着,尹让三人装成被害人的样子由医院开出诊断书、支付费用的发票,拿着书面资料以及和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结果,安某某以治疗费、汽车修理费名义从保险公司获得总计1141万韩元的保险金。

4.根据韩国金融监督院委托首尔大学和保险研究所所做的研究,在2010年一年中,不法分子通过保险欺诈所得的金额,推算为3410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72亿元),相当于2011年韩国人寿保险整个行业的同期纯利润额(33821亿韩元)。进而,以韩国总人口为基数进行计算得知,该项保险欺诈金,相当于诈骗了韩国每个国民69024韩元(约合人民币357元),每户198837韩元(约合人民币1011元)被骗。其中,汽车保险的人伤理赔金额和汽车修理费用的占比居高不下,成为保险业的重灾区。

▶表1 2009—2011年度韩国保险欺诈类型以及受害金额

(三)韩国应对保险欺诈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1.政府层面的对策

2009年5月,金融监督院与警察厅签订了《以杜绝金融犯罪为目的的业务协定》。该协定在以下几方面展开合作:(1)通过定期例会、人才支援等,构建紧密的协调机制;(2)共同推进以金融犯罪搜查和损害预防为目的的信息交流制度;(3)制作以共同搜查为内容的报道材料,加强犯罪预防宣传力度;(4)构建以共同履行协定为目的的实务推进委员会。

2009年7月,政府设立了“联合保险犯罪专门活动对策小组”,旨在通过强化检察、警察、金融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有效、持续地应对保险犯罪。该小组成立之初只预定运作6个月的时间,限于保险犯罪日趋增加之现状,被迫3次延长时间,运作时间延至2014年的年底。

2011年,总理府下的主管部门制定了政府层面的综合对策,推进官民联合排查,举办反保险犯罪沙龙等活动,展开持续性的宣传报道活动。由此,在提高搜查机构的搜查技术和国民的关注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2年,金融监督院还新设了专门的特别调查组,希望借此解决目前的调查机构已难以有效应对医院、汽车修理业者利用保险制度进行诈骗的这一疑难问题。同时,将作为下设部署的保险调查室升格为独立部署的保险调查局,以提高调查机构的级别和权限。

2.保险公司的对策(以三星生命为例)

第一,在公司内部设立名为SIU(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的保险犯罪特别调查组。在此之前,三星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由全国客户服务点的负责人和医院负责人开展诈骗预防活动,由SIU进行后援。后改为由本公司SIU的人员直接参与,开展诈骗预防活动。为此,SIU特别配置了专业分析人员,对有问题的医院和保险销售人员以及客户的反映或者举报的案件进行定量分析,筛选出诈骗嫌疑比率较高的地区,并对该地区加派调查人员,从而对预防保险犯罪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

第二,构建保险诈骗预防系统。三星公司独立开发了一套保险诈骗预防系统(Insurance Fraud Detection System,IFDS)。当客户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该系统会通过该公司过去的统计数据(包括年龄、职业、请求内容等)进行打分,分析和判断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对于超过一定分值的保险金请求案件,将被提交到审查负责人手中。该负责人经过综合判断后,认为有必要的话,则委托其子公司三星生命服务(保险调查公司)进行调查。

第三,强化保险诈骗预防教育。为加强公司内部对保险诈骗预防的必要性认识,三星公司针对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和销售人员开发了不同的教育课程。另外,一旦确认他们参与保险犯罪,就会基于《保险犯罪防止方针》给予严厉处分。

第四,提高奖励制度及促进宣传。三星公司也成立了保险犯罪举报中心,并大幅提高奖金额以达到增加信息的提供量。另外,通过移动电话、因特网等接受信息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在宣传方面,除了通过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和网站提供关于保险诈骗预防的信息以外,还不间断地向销售人员和医院分发海报和传单,起到了宣传的渗透作用。

四、我国台湾地区车险理赔的现状和案例解析及对策

(一)现状分析

与韩国相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汽车保险欺诈的情况并不严重。但是,仍存在个别“黄牛”利用伤者对保险公司理赔认知的不同,介入理赔实务。一方面,他们打着“管理顾问、关怀咨询公司、专业理赔、委托代理人”的旗号,接受伤者的委托,然后通过夸大伤势的办法,获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利用交强险制度,弄虚作假,欺骗保险公司,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归纳“黄牛”对受害人(伤者)进行“忽悠”的惯用手段和伎俩有以下三种:(1)对伤者声称理赔手段繁琐,获得理赔不容易;(2)教唆伤者如何在医生面前夸大病情的细节,提高理赔金额;(3)串通诈欺,讹诈理赔,谎称自己各个环节能够搞定,处理理赔环节中能够“一路通”;等等。以下,笔者介绍两个典型的车险实例。

(二)案例法理解析

1.有一女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了轻伤。这位女子的亲戚——自称台湾“牛埔帮”(牛埔是一个地名)的刘姓老大,主动介入此事,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超过50万元新台币的金额。该刘姓老大先以断指(纱布包扎的左手其实只是轻微的骨折)要挟某保险公司作出同意理赔的让步。在某公司拒绝后就多次到保险公司总部坐等,且每次到公司的时间都是选择下午5点左右,公司员工的下班时间之前,用无休止拖延时间的办法,逼保险公司让步。

针对这样的案件,台湾国泰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保险部理赔科的承办人员认真研究,采取以下举措:针对刘某的举动,保险公司方面绝对不能作任何让步。否则退一步,将被这些黑社会的人员认为该保险公司是理赔的“优良公司”,今后会经常来无理取闹。与这些黑帮打交道和见面,必须选择在公司内,绝对不能在街上和公共场所,否则保险公司的人员有被绑架和带走的可能,涉及到人身危险。既然在公司内部交涉,遇到黑社会成员来胡搅蛮缠的,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当地警察,有警察在楼下等候,万一有什么突发事件,警察可以立即上来制服黑帮分子。对于黑帮拖延时间,故意在接待室内背诵“三字经”的情况,公司也会派女员工在边上陪同,使得黑帮无法借故发作。以上措施,有效阻止了黑帮恫吓保险公司理赔的非分的要求。台湾国泰财产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2.一位陈姓的空军退役上校,因为迷恋上陪酒女,结果被骗千万家当。后来该陪酒女因为吸毒身亡,眼见财产追回无望,乃顿生邪念,意图诈保翻身,密集投保八家保险公司,保险金额总计达九千万元新台币。陈姓上校在高速公路上制造汽车翻车事故,双脚的脚踝节骨折,造成走路跛脚,变成瘸子,要求各家保险公司理赔九千万元新台币。后保险公司将伤情的报告提交多位骨科医生诊断,发现陈某的脚踝节是同一顺向受伤,按照物理学分析,高速公路上翻车造成这样结果的可能性极小,怀疑有诈,认为其上车前就先将自己弄伤的可能性极大。可是,陈某一直躲避与保险公司见面。

为此,八家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调查公司对陈某进行跟踪调查。由于陈某习惯于过去的部队有规律的生活,所以陈某每天都会按时起床,上午6:30,准时到某点心摊位买早点。侦探连续三天在固定地点守候拍照和摄像,发现陈某骑着小型摩托车到点心摊位时候,上下车快捷,行走自如。最后一天,侦探故意走到陈某身后,轻轻拍其肩膀,称其背后地上有一张100元新台币纸币,陈迅速转身弯腰捡起,根本没有腿脚不便之病。由此,侦探察觉异状,戳破其谎言。后来,检方以欺诈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在这起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八家保险公司成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三)台湾地区应对反保险欺诈的对策

通过对两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得知,积极开展保险欺诈的防范和加强风险内控尤为重要。概括国泰财险的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称道:(1)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将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纳入理赔服务工作之中。对于被保险人的需求,由保险公司业务员积极对应,严厉防范和打击不法黄牛和不法中介的介入。与此对应,成立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的“猎牛”专案组,当保险公司完成前置工作后可以立即接手。(2)保险公司练好“内功”。强化制度训练,提升理赔人员素质以及品质。(3)加强复检验证工作。落实调查与查证,成立反欺诈小组或者保险犯罪防止中心。(4)重点建立医师观察管制,尤其是对那些经常出问题鉴定的医生要加强观察管制。(5)建立黄牛资料库,以便与日后保险公司开展调查或者开展刑事侦查进行对应。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有多种。例如,建立直接给付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给付的,尽可能进行直接支付,不让黄牛有介入的机会。又例如,建立便利的理赔申请程序,给投保人、受害人提供资讯服务。

当然“黄牛”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同时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一种“副产品”。不过,只要保险行业多做宣传,持续加强服务意识和内控,那么“黄牛”现象是可控的,保险欺诈也是会逐步减少的。

五、“人伤黄牛”与鉴定人员结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共同体

“人伤黄牛”熟谙与理赔相关的讯息,知晓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漏洞和现行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与部分伤残鉴定人员结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共同体。伤残鉴定人员利用现行鉴定标准的主观判断空间,虚高伤者的伤残等级,“人伤黄牛”依其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赔偿,获取非法利益,二者再根据事先约定瓜分非法利益。

(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车险人伤理赔时,当事人也罢,法院也罢,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都有相当的依赖性,尤其在上海,伤者的维权意识强、中介服务深入,加之“人伤黄牛”等利益集团的介入,都拉高了司法鉴定的需求。

本市具备与车险人伤理赔伤残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已逾二十家,其中,有近一半是刚成立不久、鉴定项目单一和鉴定人员较少的小型司法鉴定所。

(二)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一

1.“国家队”

如司法部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一是它们大多都已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达到国家级鉴定中心评定要求;二是人员经国家干部标准考核后录用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政治道德水准。经司法实践证明,此类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质量较高,有较高的权威性,“失真”率低,社会认可的公信度高。

2.“社会机构”

这些鉴定所大多由医院或公司开设,多为鉴定人挂靠或承包性质经营。此类机构人员日常的鉴定业务技能操作和法律素养、道德操守等只能由机构或鉴定人自行把握。因为此类机构是完全靠市场吃饭,所有的收入(工资)高低均取决于鉴定业务的多寡,为了扩大客源,增加业务,它们常常向委托人(伤者或“人伤黄牛”)示好,在伤残定级的时候极易受伤者和代理中介即“人伤黄牛”的左右。更有甚者,一些鉴定所的鉴定人员为了获取灰色利益,积极配合“人伤黄牛”造假骗保,在鉴定的时候随意放水,从而成为专门“吃保险”的利益集团的一员。实践证明,这些“社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失真”率高,鉴定意见质量低,已然沦为虚假鉴定的重灾区。

(三)鉴定人怠于出庭,申请重新鉴定困难重重

《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如下问题:对鉴定人出庭的保障体系和未出庭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规定等不明确,鉴定人常以工作忙、人身安全有危险等为由,不愿意出庭参加质证;而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又多数是司法鉴定“圈子”内的人,囿于情面等因素也很少愿意出庭协助。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出庭质证时,除了一些鉴定程序不规范或标准引用差错明显的鉴定意见外,针对的都是科学专业性问题进行说理质证,这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最终决定采信哪一方的意见还得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决定,法官的压力会很大。

(四)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缺失

司法鉴定是运用相应学科的科学技术进行的法律实证活动,作为专业技术领域的活动,行政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有相当难度,上海市司法局对于相关鉴定意见的异议投诉往往以属于技术范围为由,做出模糊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导致监督管理往往落不到实处。《上海市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为鉴定协会制定的处罚办法,办法第5条仅规定惩戒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三种。

2014年,在上海市司法鉴定界最为轰动的一起对鉴定机构的处罚,也仅仅是对浦东某司法鉴定所予以停业整顿三个月。显见,这样的处罚效果是十分有限的,不足以警示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足以恢复公众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权威性的信心。

六、构建坚固的汽车保险反欺诈体系之建议

国内车险人伤理赔中的“人伤黄牛”这股势力曾一度十分猖獗,其触角已经伸到交警、医院、伤残鉴定机构乃至审判机关等多个领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市场乱象有所遏制,但“人伤黄牛”仍是阻碍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

“人伤黄牛”知晓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漏洞和现行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主动勾结伤残鉴定人员结成非法利益共同体,做出违背职业准则之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构建坚固的汽车保险反欺诈体系。其内容具体由以下五方面构成。

第一,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责

虽然“人伤黄牛”有形式上的代理人资格,但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通过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资金较大而构成保险诈骗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98条论处。

第二,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鉴定人不出庭将剥夺对方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诉讼权利,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大大增加了错判的可能性,故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十分必要。

第三,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上海市伤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可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保险公司参与,联合保监局、司法局、法院和司法鉴定协会各方力量,在市内建起全面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年度执业考评中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被司法鉴定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拒不履行出庭义务的,列入“黑名单”。一旦除名,一黑到底,不得复职。

第四,力争做到被保险人“理赔手册”人手一册

保险公会应当将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所需单证及相关注意事项印成统一的《理赔手册》,让各家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交给受害人,告知其赔付范围,从而有效防止“人伤黄牛”的介入。

第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查破“人伤黄牛”保险欺诈案件的线索提供人,根据涉案金额大小,按比例兑现举报奖金,形成群防群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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