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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示范法有效性弱化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7-03-29苗露露

长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受教育者教育者榜样

苗露露

(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学研究部,山西长治046011)

榜样示范法有效性弱化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苗露露

(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学研究部,山西长治046011)

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榜样示范法面临不受教育者重视、偶像崇拜超过榜样学习以及社会大众对榜样的认同度降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教育者在选择榜样时忽视受教育者的主体需求,在实施过程中过于形式化以及后续工作不到位等密切相关。为了改变榜样示范法现今的实施现状,增强其有效性,应从榜样的选择、榜样的宣传、榜样的学习、榜样后续工作四个方面来努力。

榜样;榜样示范法;有效性;持久性;常态化

榜样示范法是典型教育方法中的一个方面,即先进典型教育方法。“它在提升人们精神境界,纠正社会风气,凝聚民心民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245然而,在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迁,价值观多元化的形势下,榜样示范法的作用明显被弱化,实效性也大打折扣。虽说近年来学界在增强其有效性方面,进行了很多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大多数学者从榜样示范法的内容、开展方式、教育主客体的关系等方面着手;只有少数学者从榜样示范法的运作过程来研究其有效性,但又局限于研究榜样选择和榜样宣传两个阶段,而忽视其他阶段。因此,在分析榜样示范法有效性弱化原因的基础上,从榜样示范法的整个运作过程,即榜样的选择、宣传、学习、后续工作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增强其有效性的措施,从而确保榜样示范法至始至终都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一、榜样示范法实施的现状

榜样示范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基本方法,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2]226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在榜样的感染和激励下形成和发展了勤奋刻苦、乐于助人、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的优秀品德。然而,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榜样示范法的实施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

(一)教育者对榜样示范法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教育者对榜样示范法的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第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者在对人们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有很多教育方法可供选择,他们往往为了教育过程开展的便利性,偏爱于选择理论灌输法等便于操纵的方法,而忽视其他教育方法,这当中也包括榜样示范法。第二,教育者没有认识到榜样示范法在肃清社会不正之气、弘扬社会正气,和谐人际关系、凝聚民心民气,提升人们精神境界、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等方面的作用。第三,在具体运用时不够重视。如,在宣传榜样时只是走走形式,一味的宣传榜样的先进事迹,不深入挖掘榜样的精神内涵;被动地“跟节跑”,盲目地“跟风跑”,应景化宣传多,经常性宣传少,从而使得榜样未在受教育者头脑中留下深刻印象,更不用说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了。

(二)榜样边缘化,偶像崇拜超过了榜样学习

随着时代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开始崇拜各种歌星、影星等。而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树立的英雄模范和道德模范,如邱少云、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知之甚少。有时人们对偶像的崇拜达到了疯狂和痴迷的程度,而对社会树立的榜样却毫无热情、不以为然,有时甚至产生厌恶之情。也就是说,社会树立的榜样和人们崇拜的偶像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他们之间很少重叠。

(三)社会大众对榜样的认同度降低

人们对榜样的认同表明他们在心理上肯定榜样的精神和价值观,被他们的高尚品德感染;在行为上表现为对榜样行为的模仿和践行。近几年来,许多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人们对榜样的认同度普遍下降,具体表现为:有的人在心理上认同榜样的价值观和高尚品德,在行为上却做出相反的举动;有的人则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与榜样背道而驰。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多元化,加之树立的榜样对人们来说过于完美,不贴近实际生活,所以人们难以在心里上对榜样产生认同,更不说去践行榜样的行为了。二是虽说人们在心理上认同榜样的精神和行为,但在实践中当影响他们的切身物质利益时,他们就妥协了、退缩了。

二、榜样示范法有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过分注重教育者的主体功能,忽视受教育者的需求

在榜样学习的过程中,受教育者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学习对象的,如果榜样的信息符合自己的需要,就会引起他们的关注,从而产生对榜样进行学习的动力。受教育者的榜样需要及其满足程度,驱动着榜样教育内化的运行。如果教育者选择的榜样不符合受教育者的榜样需要,就很难激起受教者的兴趣,教育过程也就很难开展下去。

当前榜样示范法有效性弱化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从受教育者的内在需求出发来选择榜样,而是由教育者单方面来选择榜样,过度注重榜样学习的外在灌输,过度包装、优化榜样,认为只要榜样越优秀完美,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就越巨大、越深远。这样严重影响了受教育者学习榜样的积极性,他们只能被动地认同榜样,接纳榜样,从而盲目地学习榜样,模仿榜样;甚至有的人由于自己盲目的从众心理,害怕自己跟不上潮流,而被动地认同大众榜样,这极大地影响了榜样示范法的实施效果。

(二)榜样示范法的教育方式过于形式化

榜样示范法的教育方式有很多种,如:网络宣传、开报告会、电视报道、开展学习活动、参观历史文化景点等等。这些方式所起到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当前的榜样教育方式过于形式化,对榜样的内在精神和品质的发掘不深,表现为:第一,许多榜样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只强调把榜样的事迹宣传给受教育者,不管他们有没有接受,只关心宣传工作是否顺利完成,不关心榜样教育所取得的效果;对榜样教育工作成绩的考察也仅限于工作量,而不关心其完成的质量,更有甚者,为了完成榜样教育的任务,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第二,许多榜样教育空有一个响亮的口号,仅仅是对榜样事迹说教式的宣扬,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内容,甚至许多民众根本不理解其实际意义,更不用说去学习和效仿了。第三,广大群众对榜样的学习时间过于死板和固定。例如:对雷锋同志的大规模学习,仅限于三月五日,其他时间根本不重视学雷锋活动的宣传,更不重视宣扬雷锋精神。这导致许多群众,特别是新时期的年青人不了解雷锋精神,其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雷锋是谁,他们只知道三月五日是学雷锋日,这大大降低了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

(三)榜样示范法的后续工作不到位

榜样示范法的后续工作包括对榜样的再教育和对榜样权益的保护。当前国家和教育者对这方面的关注还不够,使得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减弱。由于榜样常常受到各种表扬和奖励,使得他们容易滋长骄傲、名利之心。有些榜样一开始时确实是传统美德和高尚品质的代言人,但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没能把持住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他们放弃了自己原先坚持的原则,不再是高尚品质的代言人。而受教育者发现这一情况后,榜样的完美形象就会马上破灭,认同度也就随之降低了。榜样变质,究其原因是国家和教育者缺乏对榜样进行再教育的过程。

再者是,现阶段我国关于榜样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体系还比较匮乏。这使得有些榜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有些榜样自身或者他们的家人成为了利益的受害者。例如,一些榜样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不惜受伤、残疾,甚至失去生命,而事后他们却在为自己的高额治疗费发愁,他们的家人也可能因为失去主要劳动力而生活拮据。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榜样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榜样示范法功能的发挥。

三、增强榜样示范法有效性的对策

这一部分从榜样的选择、榜样的宣传、榜样的学习、榜样后续工作四个方面来阐释如何增强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

(一)榜样选择民主化、时代化、层次化

榜样选择是指教育主体发现、发掘榜样的过程。它是榜样示范法运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也是运用榜样示范法的前提。榜样的选择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榜样示范法实施的有效性。因此,在选择榜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民主原则,即榜样的选择不应完全由国家和教育主体来确定,而应让受教育者积极参与进来,选出他们心目中的榜样。在受教育者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选出来的榜样更贴近人们生活,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同时也可以提高榜样的公信度,增强人民对榜样的认同度,确保榜样示范法有效地开展下去。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人物的推选就是榜样选择过程民主化的集中体现。

二是坚持时代性原则,即在选择榜样时要注重根据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来选择榜样,从而使榜样体现时代特征、凝聚时代精神。榜样的作用取决于他所处的时代,只有树立与时代发展相呼应的榜样,才能与人们内心的期望产生共鸣,使榜样示范法发挥强大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三是坚持层次性原则,即在选择榜样时要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选出高低层次不同和类型多样的榜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对榜样的接受程度。这些个体差异包括受教育者的年龄、阅历、文化水平、职业特征以及已有的价值观念等等。因此,应避免所选榜样形象伟人化、类型单一化;同时在进行榜样教育时,应根据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他们接受水平的榜样类型,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榜样宣传真实化、多样化、常态化

榜样宣传是指教育者通过各种方式以及运用各种载体,将特定时期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的思想、事迹以及行为传播到受教育者头脑中的过程。作为榜样示范法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增强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在榜样宣传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真实性原则,即榜样的宣传要没有经过加工、渲染,完全是榜样本身的真实写照。那种在宣传过程中把榜样人物神化,使榜样呈现出“高大全”的完美形象,掩盖榜样的本来面目,极易给受教育者一种不真实的感觉。当受教育者得知榜样本身也存在普通人的生活方式或者不足之处时,会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榜样的完美形象也就随之破灭了,教育效果也就无从谈起。榜样在现实生活中是实实在在的普通人,绝不是毫无瑕疵。榜样也不是艺术品,不需要包装和修饰,人们绝不会因为榜样身上存在缺点而不屑和唾弃他们,反而这样真实的榜样更贴近人们的生活,让人们觉得十分亲近。所以,真实是榜样的生命,而人为的拔高最终会使榜样失去生命力。

二是坚持多样化原则,即在榜样宣传的过程中要利用多种途径和载体来宣传榜样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在大数据化时代下,人们获取信息、接受外界因素影响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榜样示范法应主动去适应这些变化,即采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和载体,尤其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传播媒介来宣传榜样人物,从而使其呈现出生动的形象。此外,还应尽可能的让榜样人物现身说法,榜样在与受教育近距离接触时,其感染力和说服力会明显增强,更容易打动人心,从而增强教育效果。

三是坚持常态化原则,即榜样宣传要遵循连续性的要求,循序渐进、定期定时的向受教育者宣传榜样,使榜样人物的形象和精神在受教育者头脑中不断再现,并得到强化。然而在现实过程中,榜样宣传应景性多、经常性少,如在三月份宣传学习雷锋的报道层出不穷,一旦进入四月份,此类报道就很难再看到了。应景性宣传榜样的方式使得很多榜样“来有影,去无踪”,在群众心中的影响周期缩短,从而难以发挥榜样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为增强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对榜样的宣传要常态化,例如可以编辑出版介绍榜样事迹、宣传榜样精神的图书,创作反映榜样先进事迹和思想的文学艺术作品,定期举办宣传榜样的专题讲座和征文活动,从而避免榜样宣传被动地“跟节跑”,盲目地“跟风跑”的现象。

(三)榜样学习深度化、潜移默化

榜样学习是指教育主体引导受教育者认识榜样的本质,鼓励受教育者主动学习榜样的思想和行为的过程。受教育者能否领会榜样人物的精神实质,能否将榜样的高尚品德和行为内化为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关键在于榜样学习这一环节。因此,在榜样学习环节,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深化榜样的精神内涵。榜样的真正力量不在于他们有多么伟大,拥有多少光荣事迹,而在于他们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我们只有深入发掘他们身上的精神价值,更加全面地学习榜样,才能体现榜样示范法的真正价值。为此,教育者应从以下两方面做起:首先,继承和发展传统榜样身上所体现的积极向上的精神和优秀的内在品质。虽然现阶段的人们不会再为雷锋同志捐的那几块钱而感动,不会再提倡孔繁森同志那样为了多救助几个贫困儿童而去卖血,但是,他们身上所体现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其次,充分发掘现阶段榜样人物身上所具有的特殊内在品质。现阶段榜样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只注重榜样的宣传和渲染,不注重深入挖掘榜样身上所体现的精神价值,加上现阶段人们学习榜样也只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根本不深入学习榜样的精神。这样就会导致榜样教育的内容过于肤浅,学习也过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教育者既要丰富和发展传统榜样的精神实质,又要不断深化现阶段榜样身上所体现的精神内涵,这样才能使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有所保障。

二是注重隐性教育方式。一直以来,榜样示范法以公开、显性、直接为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严重影响其有效性。越来越多的学者也认识到,“道德教育如不关心隐蔽课程,期望得到满意效果是不可能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对受教育者思想、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它们常常以隐蔽、潜在的形式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增强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应从改变只重视公开正面教育的形式而忽视隐性课程的倾向做起,积极开发榜样教育的隐性途径与方法,建构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互补充的榜样教育体系。

(四)榜样后续工作持久化、机制化

榜样示范法的后续工作是其最后一个阶段,是决定榜样能否持久地发挥示范性的关键阶段,所以这一环节尤为重要。它包括对榜样的再教育和对榜样权益的保护两方面。为增强榜样示范法的有效性,在这一阶段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加强开展榜样再教育工作。由于榜样常受到各种表扬和奖励,使得他们易滋长骄傲和名利之心。为此,我们应建立榜样再教育机制,加强榜样自身建设,保持其先进性。为使榜样能持久的对受教育者产生教育作用,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起:首先,教育者应通过各种途径对榜样进行正确价值观、人生观的引导;其次,榜样本人要加强自身建设,根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巩固、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使自己高尚的品德在新的环境中焕发光彩;最后,受教育者应抛弃榜样终身制的观念,这样才能理解和正确看待榜样的沉浮起落。只有教育者、受教育者、榜样三者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榜样示范法发挥作用的不间断性。

二是健全榜样权益保障机制。榜样权益保障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社会道义以及榜样自身的力量,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来保障榜样的各项权益。在具体操作时,应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将榜样权益法制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努力营造适应榜样成长的道德氛围与法制环境,建立赏罚分明、保障有力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从而将榜样权益维护提高到系统化、法制化的水平。

[1]张耀灿.郑永廷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1.

[2]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01.

[3]刑利伟.榜样示范法在高校大学生中运用现状研究[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2,(02):37-40.

[4]张婷.榜样示范法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应用[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07):36-37.

[5]赵静.榜样教育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J].基础教育研究,2008,(12):12-14.

A Research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ffectivenessWeakeningoftheModelDemonstrationMethod

Miao Lu-lu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eaching Department of Changzhi University,Changzhi Shanxi 046011)

Nowadays,model demonstration method is faced with such problems as not being taken seriously by educators,excessive idol worship and publically low identification.These problem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ignoring of the educatee’s subject demand in the process of choosing a model,the overemphasis on the formal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and the inadequate effort in the follow-up work.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and enhance its effectiveness,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following aspects:model selection,model propaganda,model learning and its follow-up work.

model;model demonstration;effectiveness;constancy;normalization

G41

:A

:1673-2014(2017)01-0105-04

(责任编辑 杨晓娟)

2016—11—26

苗露露(1991—),女,山西长子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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