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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的思考

2017-03-29沈泉

中国市场 2017年9期
关键词:企业债券市场化原则

沈泉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债券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实现债券市场化。然而,在当前企业债券市场化进程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市场发育不成熟、行业监管力度不足、市场信息不透明、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落后等。要想实现市场化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

[关键词]企业债券;市场化;原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9.084

1 企业债券市场化现状

追溯我国企业债券发展历程,从1984年开始已经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变革。在发展之初,企业债券只是部分企业自发性地向内部职工集资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但是从发行次数以及债券发行范围来看都极为有限,一直到1987年我国才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制度法规上针对企业债券进行了统一规定。截至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化已经初见成效,在债券种类上也开始进行了明细划分,同时强化了审核监管及事后追责,这也标志着我国企业债券开始日趋走向成熟。

从企业债券发行方来看,随着我国直接融资发展迅速,债券市场得到了迅速扩容,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大大降低。以城投债为例,目前我国城投债已经辐射至各地市、区、县城投企业,并使得一些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推向市场,从而使许多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直接融资;从投资者风险投资角度来看,当前许多投资者希望通过风险投资获取更高的收益率,企业债券就是投资方向之一。面对企业债券的发展扩容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诉求,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势在必行,现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的市场化发展进程,增强市场化风险定价水平,促进企业债券的转型升级,对于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债券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2.1 市场监管力度不足

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发行依然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在发行前需要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核准后予以发行,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一次性到位,为企业筹集资金提供了便利,但却增加了监管难度。在政策倾向上,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往往是政府平台公司和少数垄断地位的国有控股企业,在资金用途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加之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很少对发债主体后期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管理,从而使企业债券市场存在许多管理漏洞。这种政府对企业债券发行的过度干预、发行方式缺乏市场竞争性等,都极大阻碍了债券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2.2 债券流通性不足

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流通情况来看,流通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从发展历程上来看,虽然可以在交易所之外的第二个市场进行流通转让,但是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的企业债券市场,依然存在较大的发展差距,具体来说:第一,上市品种少。从当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种类来看,目前只有普通企业债券(市场占比90%以上)和可转换债券,且这些债券都为担保债券。相比之下,国外企业债券已经出现了诸如抵押债券、保险债券等多种企业债券形式,在管理上也较为成熟;第二,市场规模小。目前企业债券虽然已经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从交易量来看远不及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就连银行间债券(我国债券交易主体市场)的交易规模也偏小。

2.3 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制建设可以科学地评估债券的风险性,消除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在发行方式上依然采取审批制,这就使得债券信用评级机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信用评级结果也难以产生公信力。事实上,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主要是为了揭示投资风险,以引导健康、稳定的投资。然而,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机制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这势必会对市场信用环境和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投资决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 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企业债券市場化发展进程。

3.1 深化监管力度,稳步实现市场化

针对债券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深化监督力度。具体来说:第一,分类监管。由于企业债券的投资者较为多样,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为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个人投资者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对此,针对不同的企业债券类型要进行相应的分类监管,实行债券主承销商通道制,即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债券发行主体的资质优劣选择优先推荐或推后发行,并承担相应的或有风险,这样就迫使发债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质量,主承销商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第二,风险监管。建立企业债券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中介机构评估机制,强化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责任,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鼓励当地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做好转移和分散债券风险;第三,发债主体信息披露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尽快修订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强对发债主体信息披露的权利义务规定,尽可能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参考,加强对发债主体相关信息(尤其是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投资事项)的披露,提高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投资信心,并强化行业规范性、透明性。在此过程中,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要遵循循序渐进和适度创新的原则,参考国外先进的管理监督经验,并结合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现实国情进行适度创新,从辩证角度来看待企业债券市场,提出新的市场发展战略。

3.2 培育企业债券的市场流通性

针对企业债券市场流通性不足的问题,应从放宽企业债发行品种予以改善。现如今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品种受限,这是阻碍流通性的核心因素,例如可以加大对短期债券、金融债券、收益债券、专项债券、保险债券等创新型企业债券的开发,并根据投资者实际需求创设投资品种,以增加投资者的债券产品可选择性;从发行主体、支付方式、债券期限、票面利率等方面进行创新,并可以将债券与其他投资品进行投资组合,形成投资衍生品等,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增加企业债券市场交易量。与此同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更应放宽对债券流通价格的制度限制,加强市场对价格的干预,逐步形成以做市商为核心,金融机构与经纪商为主体,投资者积极参与的完善化市场流通机制。

3.3 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健全信用评级机制是降低企业债券市场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对此,有关部门应首先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及权威性,清理内部管理的不合理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理独立性。例如,可以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信用评级的要求进行制度改变,在原有的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评级标准,为提升信用评级机构权威性提供制度保障。不仅如此,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和信用评级体系,以加强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引导。

总之,市场化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化也是大势所趋。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着重从深化监管力度,培育企业债券的市场流通性,以及完善信用评级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未来.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8).

[2]倪渐权.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约束性制度转换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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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伟杰,欧林宏.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均衡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测算[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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