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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应相互尊重

2017-03-29王四新

环球时报 2017-03-29
关键词:活动

王四新

这几天,山东聊城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的“刷屏效应”,再次展现了网络时代舆论参与司法的“壮观”景象。舆论的一边倒质疑,使我们看到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案件尤其是敏感司法案件越来越无法回避舆论这一基本事实,也引发网络时代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诸多思考。

一般来讲,舆论与司法之间存在互动,是任何社会都会有的正常现象。司法判决要引领舆论、平息民怨,树立社会不断前行所需要的行为规范。而舆论也需要以特定方式,展现其对司法活动的参与、赞成甚至反对。只要二者之间能够保持适当的平衡,舆论就不会越界,给正常的司法活动设置障碍,使司法偏离正常的轨道,而司法也能够以其专业、理性之精神,源源不断地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并在过程中获得舆论认可。

维持正常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需要司法活动在既有规则的指导和约束之下,按照流程输出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引作用的司法判决。而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同样需要舆论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结果表现出应有的尊重。因此,才有了“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如果舆论执意要影响司法,要将理性而权威的司法活动踩在脚下,那么法治将荡然无存,每个人的生命财产等权利便会处于“狼与狼”的状态,谁的权利都无法保障。无论是200多年前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还是“文革”时期的中国,人类都经历过类似灾难。

在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有了像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这样的大众传播媒体之后,舆论借大众传媒影响正常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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