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税收理论创新中的三个问题
2017-03-28刘磊
财政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刘磊
新时代税收理论创新中的三个问题
刘磊
学习十九大报告,结合深化税制改革,我想谈谈税法解释权、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税法解释权的形式应该创新
我根据过去从事税收实务工作的体会,觉得咱们税收立法和实施上有些不顺的地方。根据立法法,谁立法谁解释。现在的税法,比如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那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但是它的闭会期间就没有人解释。一般全国人大开会也不解释税法,这个税法解释究竟谁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不敢做税法的解释,但是大家知道经济活动是千变万化非常复杂的,仅仅靠着几页纸的税法在执行中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解释,可是按照立法法连国务院法制办都不能解释。这造成了很多法律执行没有人解释,没有地方能够问清楚。我们确实是有12366税法咨询的服务台,但是那些提供咨询的答案都是事先准备好的,而企业提出来的、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是原来那些答案里找不到的。这种情况就导致了税法执行的千差万别,每个人都基于个人的理解去执行税法,全国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
我在大企业司工作的时候曾经想在中国推出学习西方的事先裁定的办法,即企业有了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给税务局来函,税务局根据来函答复企业做一个事先的裁定,告诉企业应该如何执行税法。但是这个办法也遭到了有关部门的质疑,说这是不是属于个案批复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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