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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政府的积极“有为”?
——兼评林毅夫“有为政府论”的社会基础

2017-03-28朱富强

财经研究 2017年3期

朱富强

(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如何保障政府的积极“有为”?
——兼评林毅夫“有为政府论”的社会基础

朱富强

(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如何保障政府切实“有为”而不“乱为”呢?这是林毅夫的新结构经济学及其产业政策主张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文章基于思辨逻辑系统地考察了政府积极“有为”的社会基础及其背后的文化原因,得到了如下主要结论:(1)决策者制定和实施合理的产业政策也是根源于一种企业家精神,但这是根植于责任伦理的公共企业家精神,而不是根植于信念伦理的私人企业家精神;(2)责任伦理充分嵌入在儒家社会中,体现在“尽其在我”的责任文化之中;(3)从儒家传统中寻找智慧来培育和壮大责任伦理以及相应的公共企业家精神,就可以保障有为政府的切实“有为”。总之,根植于责任伦理,有为政府与企业家精神之间就能形成互补共进关系,进而与有效市场有机结合而促进产业升级。文章为新结构经济学及其“有为政府论”夯实了理论和社会基础,是对新结构经济学“有为政府论”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和拓展。

有为政府;新结构经济学;企业家精神;责任伦理;林毅夫

一、引 言

林毅夫的新结构经济学及其产业政策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切实保障有为政府积极“有为”而不“乱为”呢?毕竟市场失灵仅仅为有为政府的存在和建设提供了必要性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为现实政府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充分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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