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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资格限制

2017-03-28吴甜甜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期
关键词:限制

吴甜甜

摘 要: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任职资格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造成了股东资格确认难的局面。但是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做了出限制规定和一些特别要求,为此,将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我国股东资格的限制。

关键词:股东资格;禁止;限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2.073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任职资格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造成了股东资格确认难的局面,但是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做了出限制规定和一些特别要求。公司的营利性质与特定国家公职人员人民公仆人身份的不相符合,与特定的公益性职业、组织的利益相矛盾,所以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等不公平现象,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及社会经济整体秩序和利益,我国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禁止或限制从事某特定职业的人员和从事特定工作的单位、组织等作为公司的股东。

1 法律禁止的情形

1.1 特定的身份与职业

在职公务员和在编事业单位职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和职工、县以上党政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退(离)休干部、现役军人等国家公职人员和从事公益事业其身份与职业性质与公司股东的营利性不相符合,因此不具备股东资格,拟上市公司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也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禁止国家公务员不能进行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仅允许公务员根据相关规定和上级的指派到国有企业事業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表明经批准本法对管理公共事务的在编事业单位人员也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营利性商业活动或者成为与本企业直接相关的有利益联系的企业的股东等一系列涉及以损害所在企业经济利益的以权谋私行为。所以公务员、在编事业单位职员、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表第二条明确指出,党政机领导不得违规进行商业活动谋取利益。中办发[1988]11号中说明,县以上机关的干部退休后不能经商。而且对于县以在编上科、教文、卫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也适用。因此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群众组织退(离)休干部不能投资成为公司股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令》第二条和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禁止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正在参加训练的预备役人员和除了事业、企业单位外的单位有经商行为,从事其他职业参加营利性商业活动。所以现役军人不能投资成为股东。拟上市被代销营业执照的,虽然仍有法人地位原则上可以持有股份,但是证监会强调公司申请拟上市企业之前该公司的股权必须是清晰明确的,不能有潜在纠纷,所以应该将其股份合法转让出去。

1.2 特定的组织与机构

分公司、职工持股会仅仅是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因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工会、信托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管理需要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分公司仅仅是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具有股东资格。民政部办公厅在民办函[2000]110号文件中表示,职工持股会失去归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资格。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明确表示,满足条件的工会能够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理论上工会具备股东资格。但是中国证监会为了维护投资市场秩序,防止变相发行股份扰乱市场,就该问题在其《复函》表明有工会做股东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不会接受,据此目前来说我国工会也不具备股东资格。信托投资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信托资金持股把多个股东变成一个的法人股东,此举规避了《公司法》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多于200人的限定。《证券法》认为股东多于200人的发行行为是公开发行而首次公开募股目前的审核政策是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不接受信托资金持股。所以信托资金持股不具备股东资格。律师事务所,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2 受限制的情形

2.1 特定身份与职业

离职或退休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省(地)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配偶、子女因特殊的身份地位在与之相关的特定企业和范围内投资入股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等对其投资入股行为加以限制。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的特殊性质为规范行业行为,而对其股东资格加以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对领导级别的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从业时间限制是三年,从业内容限制是,限制是不能从事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谋私营利活动,如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其他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的从业时间限制是两年,内容限制同领导级别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授权性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考本法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款,国有企业领导人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禁投资成为与原单位有业务关联的企业的股东。中纪发[2001]2号文件中,禁止在该领导干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可能涉及利用该领导的影响力进行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营活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限制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到该领导权力可触及的相关联的企业投资。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规定,银行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特别规定的约束,现在各商业银行都根据本行的需求对其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以更好的管理员工和维护投资市场的秩序。

2.2 特定组织与机构

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中的国有资产、国有性质部分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外流而不能进行投资成为股东。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各行业规范中另有限制规定。并且严格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教科发[2005]2号文件中说明,高校的限制是中央部属高校的对资对象仅限于高校资产公司。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一般而言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成为股东,但原则上来说如果该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具有国家政府的性质,则因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所以不能投资成为股东。社团法人,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如果该社会团体仅设立了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则不能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商业银行的限制是仅能成为投资金融机构,成为金融机构的股东,当然有特殊规定的另论。外商投资企业,其限制是可以投资的行业有限,而且作为发起人要求满足:出资额、审批、缴纳等相关规定,并且外商股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 实务中易产生疑惑的情形

3.1 特定身份与职业

未成年人、在职教师并无法律禁止二者不能成为股东,因而具备股东资格。

未成年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31]号文件中说明,未成年人具备股东资格,因《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替行使其股东权利。在职教师,《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教师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制规定。所以未成年人和在职教师都具备股东资格。

3.2 特定组织与机构

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目前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的规定,都可以投资成为股东。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限制是不能成为另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也具备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只是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和规定,都可以投资成为股东,而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是否投资设立公司以及设立公司的相关事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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