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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

2017-03-27长剑

检察风云 2017年6期
关键词:长宁区林某健康成长

长剑

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进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办案机制,多角度创新,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重回社会而不断努力。

早在2011年,长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分析了近三年的办案数据,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约有73%是因法定监护人不能或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而导致的。

他们在未成年人罪犯中做过调查,发现49.5%的孩子认为,“对家庭没有印象”,或者“父母对自己没有亲情”;在父母教育方式上,更有54.7%的孩子的选项,是“父母对其训斥、打骂”。

当时,长宁区的检察官们就做了调研报告,提出未成年人应尽最大可能在家庭内进行养育,如果家庭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国家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启动“国家监护”程序。要实现“国家监护”,显然不是检察院单独能做成的,需要全社会的资源和共同努力。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时,经过多方努力,“條例”吸纳了“有家没人管的孩子,国家管起来”的理念,明确将那些不是流浪乞讨,也不是离家出走,但家庭无法看护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保护的范围。

经长宁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商量,长宁区救助站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庇护和救助;长宁区还建立了华阳社区综合性阳光基地,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免费为其提供学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林某的邻居、居委干部、民警都曾就其殴打孩子的行为进行劝诫,然而林某的虐待行为反而逐步升级。去年4月初,被害人学校老师发现孩子行动异常,经检查和询问后发现情况严重,立即向区教育局汇报,区教育局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讨,孩子处于危险状态,不能再由林某监护。并指导公安机关对伤势进行鉴定,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立案。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暂时由区民政局妥善安置孩子。孩子在救助机构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该院通过一个多月对各种可能的线索进行查找,经过照片辨认、电话确认,终于找到并说服已经另组家庭的孩子生父来沪将其接回湖南,承担起监护职责。前不久,长宁检察院以林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公诉前,分管检察长专门提审了林某,再次核实事实证据,特别是针对林某“因为爱所以打”的托辞开展教育,指出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背后的不良心理动因,警醒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庭审过程中,通过讯问林某实施虐待行为前后的表现、采取恶劣手法的目的等,配合多媒体示证、鉴定人出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为了保护更多的孩子免遭家庭暴力的伤害,该院充分运用这个案例警醒社会:一方面在暑假期间向90多户家庭以案说法,指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教育家长理解、接纳孩子,让孩子在一个宽松但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环境中成长;另一方面通过举办法制夏令营、检察开放日、送法入学校等活动,用鲜活的案例上课,放电影讲故事,向孩子、老师和社区干部等宣传防止家庭暴力。

结语:“别怕,孩子,国家会保护你,你不仅是父母的孩子,而且你还是国家的孩子,是我们大家的孩子,你会得到来自于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帮助。你的健康成长是我们最大的期盼!”小生命的成长,牵动了社会各方力量的介入,因为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我国未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健康成长是我们最大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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