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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可借鉴沙箱创新

2017-03-27刘绪光杨帅

金融经济 2017年3期
关键词:沙箱监管金融

刘绪光+杨帅

研究英国沙箱监管制度,对于创新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沙箱监管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新一轮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正引领全球金融理念和格局的变革。如何既支持有效的金融创新,又严控潜在的金融风险,是各国监管面临的共同挑战。2016年5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率先推出“沙箱监管”项目,致力于打造“金融科技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地位”、引领金融科技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沙箱监管概念被提出后,得到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同和采纳,取得良好成效。研究英国沙箱监管制度,对于创新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沙箱监管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沙箱(Sandbox),取自计算机用语,特指一种虚拟技术,且多用于计算机安全领域。它是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并通过限制授予应用程序的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箱监管”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FCA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向客户推出创新产品和服务。不难看出,监管沙箱实际上就是监管机构主导的金融科技企业的创业孵化器。

沙箱监管是在金融科技发展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产生的。英国在全球金融科技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16年,国际权威机构安永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伦敦以及整个英国在金融科技产业的实力位居世界之首。据统计,2015年,英国金融科技产业的收入为66亿英镑,从业人员达6.1万人,仅次于以7.4万名员工排名第一的美国硅谷。

在此背景下,英国FCA于2014年设立了创新项目,并增设创新中心,为创新企业提供与监管对接、帮助取得有限授权等各种支持。在创新中心设立一年后,由于实验效果良好, FCA开始研究監管沙箱的可行性,并公开征询意见。最终,于2015年设立监管沙箱制度,并于2016年5月正式推出“沙箱监管”项目。截至2016年11月,FCA已经累计收到69份沙盒测试申请,其中24家通过了初步审核,有18家即将开始测试。预计2017年年中,我们有望看到第一批沙盒实验项目结束实验期并发布结果。

沙箱监管的诞生,对于创新监管理念、丰富监管工具、保护金融消费、平衡创新与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沙箱监管概念的提出,是英国对未来金融顶层设计的反映之一,透射出监管部门“应时而变、寻找创新与风险新平衡”的新监管理念,并辅之以监管体系和规制的变革。同时,沙箱是监管领域一种新工具,它依赖的是一种真实但受限的测试环境,是监管者测试与了解创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推广、并判定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的工具,有利于监管者动态把握创新项目,提高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

其次,沙箱监管能够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让消费者获益。它能保障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确保其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正如FCA所述,沙箱监管的目的是“支持可以真正改善消费者生活的创新”,即:创新促进有效竞争,有效竞争让消费者获益。再次,从金融科技行业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够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缩短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改善金融科技公司估值,提高其融资水平,推动金融科技新业态整体健康发展。

FCA推出的沙箱监管适用条件包括:一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金融行业;二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三是测试的产品服务有使消费者明显受益的前景;四是存在沙箱测试的必要;五是申请者在新产品服务上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对适用法律法规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减轻相关风险。除满足以上适用条件,FCA还制定并公布了包括持续期限、客户数量、信息披露、测试计划等内容的测试要求及标准。FCA每年将接受两组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沙箱测试。

FCA还采取相关配套措施推动监管沙箱的发展:一是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负责沙箱使用的申请审核、监测评估等工作。二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动行业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沙箱伞公司是取得FCA 完整许可授权的公司,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就能使用监管沙箱。四是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箱。与FCA的监管沙箱不同,虚拟沙箱是使用数据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虚拟环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数据并不共享,小公司没有资源和财力建立。FCA将推动建立行业性的虚拟沙箱,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受益。

目前,我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尚未就沙箱监管机制开展实质性探索和应用,还停留在媒体宣传和理论研究阶段。我们建议以互联网金融领域为突破口,探索建立沙箱监管机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监管迟滞的情况,表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控制反应迟缓。我们可以借鉴FCA的做法,尝试建立沙箱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沙箱监管团队,本着“由点到面、宽严相济”的原则,推动沙箱监管制度落地。初期,对于有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需求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可筛选相对成熟的企业,如蚂蚁金服、众安保险等,共同制定完善产品测试机制,全程监测、评估测试情况,最终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出台或调整监管政策。在产品测试机制建立后,放宽参加测试的门槛要求,扶持互联网金融初创公司,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测试数据的共享,增强行业整体创新能力。

作为新生事物,沙箱监管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表现为测试成本可能较高、测试效果准确性受限、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以及监管资源受限等。但随着金融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沙箱监管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认可和采纳。风物长宜放眼量,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还是金融市场主体,皆应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沙箱监管机制,站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科技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之高度,集智汇力,共同为沙箱监管在中国的落地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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