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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中应用《劳动法》维权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以闽南理工学院为例

2017-03-25陈晨肖如斐

参花(下) 2017年11期
关键词:理工学院劳动法闽南

◎陈晨 肖如斐

大学生兼职中应用《劳动法》维权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以闽南理工学院为例

◎陈晨 肖如斐

随着高校的体制改革和社会对大学生更高的要求,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及,呈现出兼职动机多样、种类相对集中、学科专业不相关程度高且报酬集中偏低等特点。但在不熟悉法律的情况下外出兼职,往往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不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屡遭侵害的现象,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刻不容缓。本文结合国内外兼职学生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以闽南理工学院为例,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大学生兼职 劳动法 权益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高等教育、获得高学位的人数不断增加,许多学生在业余时间利用兼职以便更快速地获得社会经验,提高个人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1]而第六条又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1]由此可知,在现有的法律条规下,只保护在高校有关管理机构的同意下的校外勤工俭学活动,而这已经远远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一、闽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

闽南理工学院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和实例跟进等方式,以闽南理工学院构成此次调查样本,实际发出调查问卷500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486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7.2%。

根据问卷结果分析显示:70%大学生都参与过兼职活动;30%大学生兼职是为了贴补家用、增加个人的生活费用;50%的大学生兼职是为了购买一些自己心仪已久却缺少资金的商品;20%的大学生是为了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在遇到有关劳动权益纠纷的问题上,80%的大学生认为忍一忍就当作此事没有发生过;10%的大学生会选择去寻找当地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介入解决。

调查发现,大一的学生因为对大学周边的情况不太熟悉,没有可靠的兼职信息来源,往往只在校内食堂学生街兼职做打饭、洗碗、收银等这些工资最低的工作;大二学生积累了一些可靠、可信赖的人脉,一部分学生会辞去低薪的校内兼职工作,到离学校几公里外的广场甚至跨城市的周边地区兼职,另一部分因对原工作熟悉而不愿意更换校内兼职工作;大三的学生大多选择像家教、托管、校外茶饮店等这些较高薪酬的地方做兼职。

调查还发现,一小部分大学生选择做校园代理、淘宝刷单、刷游戏获取金钱或做直播等通过互联网在宿舍就能做的兼职工作。但是,这种兼职工作如果遇到了劳动权益受到侵害问题,能进行维权保障的可能性极低。王某在接受我们访谈的时候讲了他的故事:大一的时候,王某在看到身边有的朋友通过陪别人玩游戏赚取了第一桶金,在羡慕之中也跟着朋友做起了游戏陪练。在网上他认识了有陪练游戏需求的一位网友张先生,开始时,双方约定当张先生的游戏玩到一定级别时,便会支付王某500元。但到了约定的游戏级别时,王某却发现张先生所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全都无法联系到他本人,不熟悉“行业”规则的王某发现自己被骗了,白白浪费了这两个月的时间,想找机构投诉,却又寻而无门。像这种受到侵害却求助无门的事件常有发生。

二、大学生兼职中难以维权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模糊不清

在法律层面上,大学生成为主体满足相关标准。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3]《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现在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或者直接否定其主体地位的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兼职的概念也是模棱两可。

(二)企业缺乏程序保护,忽视劳动者权益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比重超过90%,许多大学生兼职选择去中小型企业,这既可以锻炼自身能力,又可以开拓视野。但在兼职过程中,企业对招聘这类员工,常常忽视劳动者权益,并未给予相应维权通道的详细说明。为了节省人工成本,时常会出现拖欠工资、超时工作、工资低于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问题。林某在企业兼职过程中兢兢业业,一直出色地完成雇主分配的任务,但工作几个月后,因学业的缘故便向雇主提起辞职。本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但雇主却以店内运营问题向林某提出暂缓一个月发工资。等期限到了的时候,雇主又以其他的理由暂缓发工资。林某感觉事态不对劲,想对店主进行投诉,却又不知道去询问哪些部门进行维权,使得林某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三)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据调查,兼职大学生在遭受雇主的侵权时,高达80%的大学生觉得忍一忍,就当此事没有发生过,仅10%的大学生觉得可以去寻找当地有关机构帮助维权介入。在实际案例跟进时发现,大学生兼职场所周围的人员对法律问题竟是完全不顾,有的小地方只按照本行业的市场规律来定薪资。陈某是我们跟进的对象,寒假期间他去一家网吧做兼职,在查看了经营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等一些相关证件后,便去应聘。我们发现网吧进行寒假务工招聘时,无需任何简历证件等出示,录用者便直接进入工作岗位。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上,单位只承诺双倍工资,说是会以红包福利取代。旁边的同事向陈某透露,这一带网吧都是这样的,那少了的一倍工资将以100元红包福利来代替。在兼职结束后,陈某只收到了2000元工资,却与当初的3000元约定有所出入。因开学时间来临,陈某只好作罢。

三、部分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经验

在法国,各地大学可以发布适合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在日本,大学生往往在第一学年获得较多学分,之后便开始到各行各业去应聘兼职。可以看出,在这些发达国家,大学生兼职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这也离不开学校对兼职情况的大力支持和校企合作带来的便利及信息可靠性。他们注重对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自主创业。美国的学生办公室建立了校企合作网站,让公司在上面发表他们的招聘兼职信息。我国这几年也慢慢开始在各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闽南理工学院也大力支持学生创业,对有想法的大学生提供资金来源。我国还有许多高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将快要毕业的大学生送往合作的企业进行实习,如有合适的便会直接让其成为正式员工。在法律层面,国外有着一套完整的劳动管理制度,如日本,很早便制定实施了《最低工资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报酬,它囊括了正式员工、临时工和打工大学生。

四、对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思考

(一)从法律方面正视大学生兼职

1.对大学生兼职的岗位进行同工同酬

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也可额外发布有关大学生兼职的意见,要求企业同兼职大学生签订合同,明确企业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遇到有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有区别对待,无法做到同工同酬的情况,法律应明确提出如何保护大学生和对相关企业的处罚。

2.建立起有效的处理兼职劳动纠纷法规

在正规的企业中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工会组织,它维护着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其保护的范围并未将兼职大学生囊括进去,这使得出现兼职劳动纠纷问题时,工会也爱莫能助。建议能将兼职大学生从法律上归入工会组织,在遇到兼职劳动纠纷问题时,工会能够出面帮助解决问题。工会也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就有关劳动者权益进行讨论,让大学生兼职有法可依、有法可用、依法可行。

(二)从学校的方面帮助大学生兼职

成立大学生权益部门,为学生提供劳动争议的法律支持,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情况,对在校大学生的审查和对放心公司的通知等。如闽南理工学院将勤工俭学与德育分进行相结合,参加兼职的大学生在学校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兼职,一旦兼职学生出现各类劳动纠纷,便可第一时间处理,校方也会多与兼职学生的家长沟通,让学生在一个绿色管理的环境下进行兼职活动。

(三)从企业单位方面,应公平合法对待兼职大学生

对待兼职大学生,企业应做到同工同酬,将压力适当的任务分配给大学生,对态度良好的大学生重点培养,做到不歧视大学生兼职,不克扣大学生兼职薪酬,不加大大学生兼职压力。

大学生作为即将成为社会的一员,他们对企业文化知之甚少。此时企业应对兼职大学生一视同仁,在兼职生的心中树立公平意识,能让兼职大学生对所兼职的企业产生好感,甚至在毕业后还会回到兼职公司工作。这对企业的后续人才培养及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都是利大于弊。

在招收兼职大学生时,应明确其职责、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事关兼职劳动的事项程序,避免在遇到纠纷时无章可循。

(四)从个人方面,大学生应谨慎选择兼职信息

在不影响自身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大学生应合理安排兼职时间,不应过于看重金钱的多少,应注重兼职过程本身所取得的社会阅历,为毕业后进入社会打下基础。遇到劳动纠纷问题时,要沉着冷静,可寻找企业工会、学校、相关法律部门等来解决问题。在遇到企业克扣工资,强行延长工作时间,强行让员工参加冒险行为等问题时,可以寻求工会介入帮助维护兼职劳动权益;在遇到不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三方协议的情况可寻求法律帮助;遇到企业不让兼职大学生以学业为理由请假等日常问题时,可以寻求校方介入。

[1]徐志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2 (17).

[2]韩震.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之探析[J].当代社科视野, 2010(06).

[3]李春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能享受节假日吗[J].小康生活, 2005(12).

本文系闽南理工学院2016年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2710093)。

陈晨,男,本科,闽南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肖如斐,女,硕士研究生,闽南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 葛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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