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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政府应带头

2017-03-24李松

领导文萃 2017年5期
关键词:工程款清偿公权力

李松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其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在政务失信中,地方举债发展成为主要诱因。诸如政府盖大楼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就并非新鲜事。一方面,举债主体是机关法人,而并非哪个具体的公务员个体;另一方面,此类债务往往周期较长、横跨“数任”,前任举债,后继者“新官不理旧账”,换了几届班子之后,这些历史欠债就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而一些公务员失信,主要是个人担保所致。比如有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为降低金融风险,指明要求公务员提供担保才放款,一旦真正的借款人“跑路”,提供担保的公务员往往缺乏偿债能力,形成呆账、坏账。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公务员,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这个难点有待突破。

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力的载体,公务员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是整个社会信用水平的重要标志。

与个人失信相比,政务失信和公务员失信总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对法治和政府公信的“杀伤力”却不小。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很有必要为政府部门及公务员量身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考核制度,架起一道带电的“高压线”。

就当前而言,須按照“谁欠账、谁清偿”的基本原则,对各地政府存量拖欠债务进行分析,明确清偿兑付责任,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债务时间表,还清存量债务,绝不再形成新“赖账”。

此外,除司法机关在执行和曝光上须更刚性外,未来有必要建立规则机制,明确责任,将失信行为与任职、评聘、晋升等挂钩。只有从源头出发、从制度入手,才能杜绝公权体系成为失信者的庇护所。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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