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生产许可新要求解析
2017-03-23张铮
茶叶通讯 2017年4期
张 铮
(杭州观复茶业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笔者于2013年创办企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9条规定,于2014年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隔三年后的2016年,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将三年届满,故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并于2017年取得新证。由于这三年中在食品生产领域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抑或是行业标准的新增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故此次延续换证与三年前的申证相比,取证过程有了很大的不同。本文对此次延续换证过程中所遇前述变化进行总结和分析,借此希望能对行业内将要申证和延续换证的企业提供参考。
1 《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的变化
1.1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背景
2009 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承接1995 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由原卫生部主导制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食品安全管理由卫生部门主导。待到《食品安全法》起草时,食品安全监管中心转移至国家质检总局,立法也由其主导。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监管主导权又转移给国家食药监总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此轮《食品安全法》修订则是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1]。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组建源于2013年3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第三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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