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与源流——以中西民事主体立法史为视角
2017-03-22陈卓锋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陈卓锋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浅析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与源流——以中西民事主体立法史为视角
陈卓锋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从产生、发展到臻备经历了颇为漫长的历史进程。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团体性等特征契合了交易扩大的历史必然,而这种契合又反射性地赋予非法人组织蓬勃的生命力,并使其在中西方民事立法中被逐步确认。目前,《民法总则》已将非法人组织作为法定的民事主体类型予以认可,但关于其概念表述和体例选择依旧是百家争鸣。
非法人组织;特征;源流;民法总则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采用传统二分法,将民事主体设计为自然人和法人二元格局,并将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而归录于自然人的相关章节;将联营作为法人的特殊形式而纳入法人的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的颁行突破了民事主体的二元分野,其在承继自然人与法人界分的基础上,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并创设专章“非法人组织”予以规范。此种变更,一者是对民事主体制度演进的助推与表征,二者是对事实上早已泛化的非法人组织在基本法层面的关切与回应。
必须承认,形式上的法制臻善并未消弭学术领域的歧争,争议集中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表达和体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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