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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2017-03-21徐孟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徐孟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徐孟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从法律规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与此同时,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所以,只有当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时,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

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合同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乘坐飞机这一出行方式逐渐在大众中普及,航空运输以其高效快捷和良好的服务而受到广大旅客的青睐。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出行时,航空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各种矛盾也逐渐凸显,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航空承运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绝承运某些旅客,使其无法按照预定的计划出行。春秋航空“黑名单”事件、“航空黑名单第一案”(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案)等案件都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航空承运人拒绝出售机票给特定旅客,即拒绝与旅客订立客运合同,或者在旅客购买机票之后拒绝向其提供运输服务。那么,航空承运人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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