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巴登符腾堡州气候保护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21田丹宇�オオ�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田丹宇�オオ�
摘要:德国巴登符腾堡州2013年出台的《巴登符腾堡州气候保护法》确立了该州的气候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了报告评估制度并出台了配套政策。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联邦层面尚未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其州级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经验和立法过程值得我国在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中学习。
关键词: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应对气候变化立法
目前在德国联邦层面尚未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已经有巴登符腾堡州(以下简称“巴州”)在内的4个州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巴州位于德国西南部的工业发达地区,正在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于2013年7月颁布了《巴登符腾堡州气候保护法》。
一、德国巴州气候保护法的立法背景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16个州均有立法权,拥有比较成熟的立法规范。德国的法律渊源分四类:一是直接适用更高层级的立法。如欧盟层级的法律已经规定好的,不需要转为国内法的,可以在德国直接适用。二是涉及国家主权的立法,如外交、国防、核安全、国家交通战略等领域的法律,立法权在德国联邦;三是涉及各地区具体发展的立法,全部由州级立法机构负责,如建筑领域百分百都是州一级负责立法。四是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的,凡是宪法有规定,而联邦层面没有立法的主题,各州都可以开展立法。具体到环境领域,虽然很大比例是联邦层级的立法,但由于环境保护涉及范围很广,具体情况复杂,很多州也都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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