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十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2017-03-20蒋菱枫
人民交通 2017年1期
关键词:案例
蒋菱枫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了10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以下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839起。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10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5年12月28日,丁某驾驶营运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永高路由大湾镇金凤村往兴隆镇永兴村方向行驶,行至永高路永興场口处时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查,丁某驾驶的营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54人,超员184.2%。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二
2015年12月9日,敖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客车所属公司经营管理人张某,与敖某同在车上)从辽宁省锦州市巴图营子发车,行至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胜利村出城卡点北100米处被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塔大队交警查获。经查,敖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61人,超员74%。驾驶人敖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营管理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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