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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货币创造与反洗钱监管

2017-03-20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影子货币商业银行

储 峥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201209)

影子银行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y在2007年提出,意指“从事银行业务却没有受到政府监管的各类实体的活动之和”,包括对冲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SIV)、债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2015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自2011年以来,影子银行资产年均增长1.3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由2012年的55%上升至2014年的59%。新兴市场国家影子银行资产的增速明显高于GDP增速。

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博弈中,我国影子银行近年来发展迅猛。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2011)提出部分影子银行可能会像商业银行一样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导致货币乘数放大。影子银行提供了广泛的资金转移途径,利用互联网各种交易平台运作,具有虚拟性与便捷性,使影子银行可能被洗钱者所利用。目前只有部分影子银行成为反洗钱责任主体。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从我国影子银行影响货币创造的途径和环节,探讨如何对其加强反洗钱监管。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界定与规模

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界定了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主要包括三类机构: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如P2P网贷平台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根据穆迪公司的测算,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在2015年底达到53.4万亿元,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从2012年的18.2%上升到2015年的27.5%。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2015年我国GDP为68.91万亿元,影子银行规模的占比为77.49%。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38.14万亿元,影子银行占比为38.66%。

表1 2012-2015年影子银行规模以及占银行总资产规模的比例(单位:万亿元)

二、影子银行业务对货币创造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具有“准央行”的作用

中央银行为大型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单等工具将资金借贷给中小商业银行。2013年之前,商业银行在主要通过“通道业务”——与信托、保险合作,买入返售出表,投资非标资产。2014年至今,采取的是“同业+委外”形式,投资债券等标准化产品。

为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2013年12月,同业存单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启动。至2016年6月,1556家各类型商业银行参与此业务。同业存单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可以抵押,成为中小商业银行主动负债、扩大规模的工具,使资金从大型商业银行流向中小型银行和影子银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占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迅速提高,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表2 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占中央银行总资产、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

从同业存单发行情况看,城市商业银行发行量占发行总量的46%,股份制商业银行占53%,国有商业银行占1%。同业存单持有者的结构为:基金、企业年金、保险产品、社保基金等持有35%,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共持有23%,股份制商业银行持有14%,城市商业银行持有12%。前两者持有量占总量的58%,说明资金从国有商业银行、各类基金等流向城市商业银行。

由影子银行介入货币创造过程后,商业银行改变了在调控中的被动地位,成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更多的金融机构串联在信用链条上,货币创造的过程变为: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大型商业银行(受调控、受监管、业务出表、提供流动性)——中小型金融机构(主动负债)——基金、保险、信托等影子银行(获得流动性)——金融市场和其他市场(类贷款、债券等各种资产)。

(二)影子银行规模扩张具有逆周期的特点

在中央银行需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严格金融监管时,商业银行业务出表的意愿就更强烈,影子银行获得扩张规模的契机,两者在资金链上存在紧密联系。我国影子银行不能吸收存款,但是,其提供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相似,是商业银行体系的补充和延伸。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影子银行将从商业银行处获得的资金投向不能直接获得或者受到限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项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因此,货币政策紧缩和金融监管的力度越大,影子银行发展的空间就越大,其业务扩张具有逆周期的特点,对中央银行货币调控产生负面冲击。

2004年11月,光大银行在国内最早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目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已经由于支付宝、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出现而发生明显转变。互联网理财具有普惠金融的特征,无准入门槛,操作方便,赎回快捷,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存款,使居民主动将储蓄存款变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互联网理财的意愿已经超过了股票、基金、债券、贵金属等,成为居民理财的主要途径之一。从2013年至2016年,互联网理财规模由3853亿元增长至2.6万亿元。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增速远超银行储蓄存款。

表3 2010-2015年商业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规模及占比(单位:万亿元、%)

从影子银行组成部分比重看,理财产品对接资产的比重上升明显,从2012年的16%上升到2015年的40%。其他组成部分的比重变化不大,只有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比重下降较大,其原因是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该业务的金融监管。

表4 影子银行组成部分比重的变化 (单位:%)

从规模上看,无论经历的是紧缩还是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理财产品余额占GDP、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都在迅速增长,从2009年占GDP的比重4.92%到2016年的39.04%。同样,理财产品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增速显著,2015、2016年理财产品余额甚至超过了当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具体数据如表5所示。

表5 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及占GDP、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比重(单位:万亿元、%)

即便中央银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并不能导致货币供应量下降。居民主动将储蓄存款变为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通过影子银行业务,间接地进行货币创造。越是资金紧张,越能体现影子银行在货币创造中的作用。在资产与负债的转换过程中,影子银行明显地表现出信用创造与期限错配的特征,导致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可能沿着信用渠道和担保渠道得以延伸与扩散,危害正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

(三)货币供应统计指标失真

现在对M2的统计口径是中央银行在2011年颁布的,影子银行业务对货币创造的影响没有体现在货币层次划分以及货币供应量的统计数据中。2015年初,银行同业理财产品余额为5600亿元,随着同业存单规模扩大,年末达到3万亿元,2016年6月超过4万亿元。同业理财是信用创造行为,但在现行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中并不被计入M2。

根据派生倍数和货币乘数的计算公式,如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升,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创造能力下降,派生倍数和货币乘数降低。反之,则上升。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7次提高准备金率;2008年10月至12月,3次降低;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12次提高;2011年11月至2016年2月,9次降低。图1显示了2007年第4季度到2016年第4季度,货币乘数m1和m2的变化情况。

图1 我国货币乘数m1和m2(2007年第4季度-2016年第4季度)

可以看出,在2008年,准备金率上升,货币乘数下降。但是,从2010年以后,货币乘数的变化和准备金率变动的趋势不再保持一致。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虽然多次调整准备金率,但是,货币乘数的变化不明显。然而,在准备金没有变化的2016年2月至今,货币乘数表现出明显的V型变化。2010年以来,恰是影子银行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时期。

同业拆借利率能灵敏体现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图2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每月加权平均的历史数据。在2008年12月之前,Shibor的变化和准备金政策的变动一致。2010年以后,Shibor的变化也独立于准备金政策的变动。在央行多次降低准备金率期间,Shibor在2013年4月至6月出现了显著上涨。

图2 Shibor每月加权平均利率(2007.12-2014.10)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影子银行业务在2010年后的迅速发展,介入了货币创造过程,货币乘数和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不再仅仅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影子银行业务逆周期的特点,对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货币供应量、货币乘数等指标计算建立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存款派生的基础上,现在已经不能反映影子银行介入货币创造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公布这样的统计信息,社会公众也难以据此了解货币供求真实状况。货币政策透明度的提高也难以引导公众预期。

三、货币创造影子化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我国影子银行从事类信贷业务,部分替代了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功能,资金流向正规金融不能进入的领域,其自身又依赖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商业银行也利用影子银行规避监管,实现信贷业务出表。商业银行和银子银行在资金流转和风险传播上已经密切相连。我国反洗钱监管的重点是商业银行,而与之联系密切的影子银行体系并未受到同等程度的监管。影子银行是参与货币创造的重要主体,对其加强反洗钱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防范洗钱犯罪的必然要求。

(一)反洗钱监管需要覆盖更广泛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洗钱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的界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汇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反洗钱责任和报告主体有所增加,将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但是,风险高、监管少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尚未成为反洗钱责任主体。其他可能作为洗钱途径的现金密集型行业、贵金属交易、拍卖行、房地产经纪公司等,也不在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金融机构的范畴内。

相比之下,美国反洗钱法律关于“金融机构”界定的范围更为广泛。除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外,被纳入反洗钱金融机构范畴的还包括:飞机、汽车、轮船的经销商、邮政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信贷机构、在美国境外经营的金融机构、期货商、典当商、地下银行系统、资金转移企业、珠宝商、旅游代理店、赌场等。近年来,针对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和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交易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美国政府也加强了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专门管理办法,影子银行仅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不能有效防范或及时发现洗钱行为与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6年末银行业表外理财资产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比同期贷款增速高约20个百分点。表外理财底层资产的投向主要包括类信贷、债券,同样发挥着信用扩张作用,但是,对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依据是国家和监管主体颁布的适用于金融业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办法,没有针对表外理财业务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者管理规定。

(二)影子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存在漏洞

1.客户信息难辨真伪

P2P网络借贷不需要面对面交易,服务人员无法直接接触到客户。为了使用网络借贷平台,客户在注册账户时,需要提交基本信息资料,通常包括姓名、职业、住址、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借贷平台会通过联网核查对客户基本信息加以审验。但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替客户保密等规定,有时难以完成信息验证。服务人员无法辨别客户是否是冒用他人信息注册、一人控制多个账户等,难以辨别客户身份的真伪。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互联网划转资金,便利了交易,但是,也提高了在海量的交易数据中持续追踪可疑资金的难度。传统柜面交易中被用来进行可疑交易监测的签名、纸质文件、人物影像等在互联网交易中不复使用,加大了对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了解的难度,难以准确评价客户风险情况,也难以了解账户真实的使用者和实际受益人。

2.难以识别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反洗钱责任主体,并且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跨境交易报告等,但是,由于线上交易的特点,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辨识存在难度,交易者可以完全隐匿身份信息而完成交易。

即便是反洗钱监管最严格的商业银行,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理财产品等业务,不需要到柜面验证开户者和账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是否一致,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多种业务,账户实际使用人可以完全不被银行所知悉。同理,账户真实受益人的信息也难以被追踪到。根据可疑资金和账户的线索也难以调查出幕后操作者的真实身份。不少国家和地区就发现并查处了将自己账户有偿借给别人使用、并涉及洗钱行为的个人和单位。

3.客户实名认证的比例不高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了26.36亿个支付账户,其中完成实名认证的是13.46亿个,占总量的51%,有接近半数的账户未经过实名认证。电信运营商对手机号码、SIM卡的发放、客户登记、变更预留手机号码时,尚未实施严格的身份识别措施,客户在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预留手机号码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

4.利益导向下疏于加深对客户了解

在利益驱动下,为迎合客户需求和维系客户关系,金融机构有时仅采取简化的身份识别程序,未能按照客户的风险级别,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有时出于维护客户隐私和吸纳客户的考虑,在完成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后,金融机构并未深入了解客户所处行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去向,没有进一步分析客户身份和账户资金运动是否匹配。

5.难以准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为提高反洗钱资源的使用效益,需要对客户按照行业、地区、收入、账户使用情况等信息划分风险等级。对于风险高的客户,需要投入较多反洗钱资源;反之,则可以减少资源投入,以降低成本。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取决于基础信息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在无法对客户信息进行验证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可能导致反洗钱成本和合规风险提高,降低反洗钱的效率。

(三)难以追踪资金来源与去向

影子银行业务具有鲜明的规避监管、追逐利润的特点。影子银行的交易往往不透明,隐蔽性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P2P网络借贷为例。虽然借贷平台会明确要求放款人资金的合法性,借款人资金去向应与其登记用途保持一致,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难以验证合法性和一致性。只要双方能够履行合约、平台能够获取利润就行。因此,交易平台没有动机去调查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也不在意资金的真实去向和用途,对资金来源与去向的审核形同虚设。

影子银行业务牵涉多个参与主体,导致交易信息碎片化,反洗钱责任主体难以获得完整的交易信息和记录,难以验证交易者的身份、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难以追踪资金去向,成为隐匿交易者真实身份和资金真实用途的渠道。P2P网络借贷的每一笔交易涉及放款者、发卡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收单机构、借款者、商户、电信运营商、外包服务机构等。交易参与者的其中一方都无法拥有完整的交易信息以及客户身份信息,使得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模式使得交易的信息记录被割裂成两部分,银行的信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无法有效的合并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屏蔽了银行对资金去向的了解。

(四)反洗钱法的惩罚力度不具有威慑力

我国反洗钱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对金融机构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人员处以最高 50万元罚款。无论对于金融机构还是个人而言,反洗钱法规定的惩罚力度很轻,不具有威慑力,在社会上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相比较而言,美国对于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实行了重罚。2012年,汇丰银行因未能履行反洗钱责任、未对外国代理账户持有人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被美国司法部罚款19.21亿美元。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因向苏丹等被美国列为黑名单的国家转移数十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89.7亿美元。2015年,德国商业银行因帮助伊朗和苏丹等受制裁的国家转移资金以及帮助日本一家公司做假账,被罚款17亿美元。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因为违反纽约州的反洗钱法规被罚款2.15亿美元,并且要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下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影子银行加强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一)扩大反洗钱责任主体,出台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反洗钱相关规定

金融监管主体应将提供影子银行业务的全部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责任主体,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跨境交易、大额现金交易负有提交报告的责任,并要求责任主体建立合规部门,完善内部合规和反洗钱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独立第三方审查。

针对影子银行及其业务种类,尤其是沉淀了大量资金、隐蔽性好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信托公司、表外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加强反洗钱监管的针对性。

金融监管主体根据影子银行各行业的业务特征和反洗钱履职情况,以风险为导向,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将反洗钱监管资源重点投向风险高的领域,以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效率。例如:对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施差别监管,应对后者加强反洗钱监管。

(二)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加强对客户了解和追踪资金去向

互联网已经深入到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生成全方位的数据。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信息,如账户注册、信息变更、转账交易、支付习惯、社会交往、购物消费等,都会产生数据并被系统保留。获得企业或者个人多方面的信息后,运用数据挖掘和分析方法,能加深对客户的了解,更深入地分析企业和客户的行为和资金运动之间是否一致,强化交易记录保管要求,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或者资金去向,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

区块链以密码学、全网共享账簿和分布式共识机制为技术核心,是不依赖任何特定第三方中心机构运作的分布式账簿系统,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可靠性、匿名性的特点。区块链记录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这些数据一经生成,不能删除和修改。反洗钱责任主体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客户账户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可以实时查验反洗钱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合规和反洗钱制度的各项要求。

反洗钱责任主体在区块链上可以实现交易信息的共享,降低独自收集信息的成本,提高反洗钱资源的使用效益。同时,区块链技术使得所有交易的所有环节都不能逃离监管的范围,资金来源和去向都能够被追踪,洗钱上游犯罪产生的资金难以洗白,切实增强了反洗钱能力。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除了刑法、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的制裁以外,应从多个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首先,提高对单位和个人罚款的金额;第二,将单位负责人、合规官员列入黑名单,在一定年限内或者终身,不得再担任管理职务;将责任人移交司法;第三,责令涉及洗钱犯罪的单位对内部合规和反洗钱制度限期进行整改,并聘请独立第三方监督报告整改过程。

(四)加强对员工培训和对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宣传

反洗钱责任主体的员工,都需要树立反洗钱意识,保持职业怀疑,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并保管交易记录。面对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而难以甄别的洗钱方法,反洗钱责任主体需要定期对全部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识别和判断能力,并将反洗钱培训的考核成绩和员工的收入、晋升挂钩。

社会公众是影子银行业务直接的参与主体,需要对他们开展合规和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反洗钱和自我保护的金融意识,金融监管主体、反洗钱专门机构和反洗钱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参与其中。在反洗钱责任主体营业场所和公众场所,布置反洗钱宣传展台,放置反洗钱宣传手册,投放反洗钱宣传标语;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和高校;在媒体上,对反洗钱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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