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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师德评价的原则探讨

2017-03-20糜海波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导向性时代性社会转型

摘要:师德评价是师德建设的重要形式和实践载体,对教师道德行为具有导向、激励、制约、反思和纠正意义,为更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价值,必须把握好基本原则。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外部挑战和教师德性状况多样性的现状,师德评价必须与时俱进,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统一、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统一、全面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人本性与主体性的统一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评价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促进教师良好价值观的形成和优良职业道德的不断强化。

關键词:社会转型 师德评价原则 时代性 导向性

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既是教师道德由认知转化为行为的中介,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他律变为自律的舆论力量,还是调解教育人际关系的杠杆和形成良好职业道德风尚的条件。因此,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必须重视师德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师德评价在师德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师德评价在主体、内容、方法等方面都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使评价活动彰显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把握好主要原则。

一、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

师德评价是依据师德原则和规范对教师职业行为作出是否、善恶的道德价值判断,迫使教师接受道德规范的制约,从而保证教师职业行为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评价的实质是对教育行为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导向,是以社会道德主导个体道德。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传递社会主导的价值理念,指导和帮助教师理智应对各种道德困惑和价值冲突,提高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选择能力。在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交锋,社会意识呈现复杂和多样的格局。但无论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如何多元、多样,主流意识形态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师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规律的一种客观要求,师德评价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一元主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价值观念。也就是说,教师行为既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要与社会主导道德价值相一致。师德评价的主导性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对多样化社会意识的引导和整合,使社会要求获得教师的认同和践行。虽然形式上,教育道德规范表现为社会对教师行为具有伦理意义的规定,但这种规定蕴涵着社会对教师的价值期待,是实现社会价值期待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坚持主导性原则才能把握师德评价的性质和方向,把社会主导价值观变为教师的思想和行为,才能确立教育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辨别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影响和侵袭。

强调师德评价的主导性,并不否定教师道德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一元与多元是对立统一的,主导本身就是以承认多元为前提的,当然,多元道德价值取向与一元道德价值导向在方向上不是背反的,而只是目标高低、距离远近的差别。主导性与多元性的统一,即在道德评价中坚持社会主导道德的一元价值导向与教师多元道德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多元道德的存在具有了现实的依据,人们的思想观念是多层次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因此不应忽视社会成员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事实,应该承认它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教师而言,其德性水平的不一致及德性状况的多样性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客观存在。因此,应承认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个体性和差异性,坚持用一元的理想道德与多元的现实道德相统一的观点来评价教师行为。社会主导道德具有一元性和理想性,而教师群体的道德状况具有层次性,他们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也具有多样性。如果无视教师道德行为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以一种高位的道德标准来裁量和评价所有教师,对师德的“应然”与“实然”不加区分,甚至无视教师多元道德价值取向的现实合理性,也就缺失了对行为之“应当”“正当”和“失当”的区分维度。事实上,教师行为的道德价值本身就应该是多元并存的,它既应有利于教育的发展,也应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还应有利于教师自身的完善和价值的实现。师德的多元价值不是冲突的,而是互补的。过去,我们在师德评价时忽视教师个体发展的价值,造成了对师德概念的片面理解。

新时期师德评价必须坚持社会一元价值导向与教师多元价值取向的统一。一元主导是多元取向的前提和方向,但我们不能只强调社会主导道德的一元性,而无视教师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也不能只强调个体道德的多元性,而忽视社会道德的主导性,而是要体现师德实践主导性与多元性的有机统一,从而在尊重多样、包容差异中引领教师树立理想、超越现实,不断臻达更高的德性境界。

二、继承性与发展性相统一

继承性原则是指在开展师德评价时,要把教师承接优秀师德传统作为一种民族精神来培育,把民族道德遗产作为构建师德教育体系和师德规范体系的重要元素,使传统美德重现光辉。就价值指向而言,道德评价既是对道德行为进行善恶判断,也是借助于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力量运用语言或文字对教育活动中的人或行为事件发表某种倾向性的意见,因而是表明评价主体价值立场、态度、情感的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它倡导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褒扬什么、贬斥什么,实质上都代表着社会一致主张和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观,是影响人们思想意识的强大力量。因此,将优秀师德传统纳入评价体系,丰富和完善教师德性,是传承教育伦理精神的重要方式。首先,优秀师德传统是教育实践经验的积淀和教育道德智慧的展现,为当代师德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对其的借鉴和运用,既是对教师精神家园的守护,也是对传统师德精华的积极吸取,有利于良好师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其次,优秀师德传统是现代师德的根基和源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师德的时代要求具有契合性和一致性,它们之中蕴涵着共同的价值精神和道德信念,显示了道德的普适性、生命力和可持续性。我们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抛弃历史虚无主义和道德复古主义的错误认知,在道德评价中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优秀师德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

发展性原则是指教师道德评价要以提升教师道德水平为目的,在要求和内容上体现时代精神、时代特征,把握师德的发展规律。师德包含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和教师的道德品质,强调的是教师对“道德实然”的超越和对“道德应然”的追求。一个教师应该具备怎样的人格品质,是由社会道德要求和教育自身所规定的,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特质。换言之,师德品质必须反映一定社会关系和教育关系的伦理本质,又随着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而更新和发展。其一,师德是社会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和价值期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范畴。发展性师德评价要求以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的伦理精神、道德规范和价值原则作为教师道德的应然取向,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例如倡导自由、民主、平等、公正、人道、法治,就赋予了师德新的时代内涵。其二,师德评价以服务教师发展为目的,“把规范教师变成服务教师,把为教育变成为教师的思维转换,这可以使教师接受起来更容易一些”[1]。发展性评价旨在实现由侧重甄别和奖惩功能的评价向侧重促进教师发展功能的评价转变。通过道德评价增强教师履行工作职责的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推动教师的个人发展和道德成长。其三,要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师德评价的价值目标,以满足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对教师道德素养的新要求,倡导人本主义精神和教育人文关怀,关注学生的身心和谐,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新时期师德评价必须坚持继承性和发展性的统一。继承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继承的目的和归宿;抛弃传统意味着隔断教育伦理的精神血脉,不求发展就无法彰显师德的实践品格和时代精神,我们既不能颂古非今,也不可弃古扬今,而是要在继承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继承。这个原则要求师德评价的认识和实践,既要善于吸收传统师德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通过利用和改造服务于今天的教育现实;也要敢于剔除旧道德、旧习惯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和落后觀念,抵制它的影响和危害,大力培育和践行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相一致的道德观念和人格品质。

三、全面性与公正性相统一

师德评价包含了对教师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的价值判断。师德评价坚持全面性,就是要将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与对品质的道德评价结合起来,形成对师德水准的完整考量。道德品质是由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形成的人格特征。因此,评价师德品质不能以“一德取人”,也不能以“一德舍人”。也就是说,不能以某一个或某些方面的行为表现来对其整个的人格进行道德评判,不能因一善而断其德高,亦不能因一恶而判其品劣。一个品质优良的人也可能出现不良行为,一个品质低劣的人也可能做出善良举动,在此情形下,以品质来否定行为或以行为来否定品质,都是不妥的做法。只有把行为评价与品质考察结合起来,才能体现道德评价的全面性、动态性和具体性。

就教师行为而言,师德评价的全面性体现在把对行为的动机、手段与效果的评价结合起来。教师行为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总是在一定的目的支配下形成一定的动机,然后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最后使内在动机转化为外在效果。由此,教育行为包含了教育动机、教育手段和教育效果三个基本要素。在一定意义上,教育行为动机、手段和效果的善或恶,都关乎整个行为的道德价值,都是道德评价的客体。面对教育领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教师行为在动机、手段和效果方面可能出现的分裂或是冲突,必须将三者统一起来,才能获得关于评价对象的全面而本真的认识,才能更加全面地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实际状况,才能进行有效的道德评价。在道德评价上,无论是偏执于动机论、手段论还是效果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是片面的,因而都不是科学的评价方法。例如教师对犯错学生实施体罚的行为,其动机是好的,但手段和效果是不好的,对此只有从整体上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才能做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对教师的道德评价是否全面、深入关系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只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才是有效的、真实的、有说服力的评价,不公正的评价则可能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既不能使被评价者心服口服,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因此,一个公正的道德评价就如同一个法官的公正审判一样,关系到对教师权利和尊严的维护,也关系到教师对教育行为道德责任的承担以及对不当行为的纠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危害更大。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2]虽然他所说的是法律公正,但对师德评价体现公正性不无启迪。不公正的评价不仅会导致是非不清,而且会抑制教师积极投身师德建设的热情。在伦理学中,公正与公道、正义具有相似的意义,是指人们出于无私的公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待人处事,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确立一种相称性关系。公正的评价以正确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前提,客观准确地把握行为事实和评价标准,评价主体具备公正的德性和理性精神,是保证师德评价体现公正性的必备条件。任何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做法,都将可能影响教师道德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坚持师德评价的公正性原则,要求构建系统的多元的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由于评价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视角不同,以及在评价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多元的评价主体较单一的评价主体更能够较全面地评价师德状况,因而评价的结果也更为公正,可以避免评价视界的狭隘性、观点的单一性、结论的片面性。因此,要构建本人、同行、学生、领导和家长等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评价系统,使评价结果更全面、公正和可靠。从内容来说,师德评价的公正性包含了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要求组织者以民主的氛围增强评价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四、人本性与主体性相统一

人本性原则就是要把“以人为本”作为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加以倡导和践行,人是目的又是手段,要把教师看作是一个活生生的人,避免把人工具化。评价是一项精神援助工作,忽视对教师生命意义的人文关怀,教师就很难摆脱工具化的命运。教师是教育职业活动的主体,也是师德实践的行为主体。“我们倡导和推行的各种教育伦理原则,只是把教师当作教育、引导、管束或惩戒的对象,而不首先把教师当作社会上受敬重、舆论上受鼓励、利益上受保护、道德上受尊重的对象,那就不能充分调动教师道德主体积极性,而任何空洞的师德说教或貌似强硬的由政府教育部门下达的种种‘师德戒令‘师德规范都不会真正有效。”[3]因此,尊重和关怀教师是在道德上要求教师的前提。相对于普遍大众,社会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期望教师成为“圣人”“雅士”“君子”,对师德无比推崇,这给提升师德形象注入了动力。但现实中也存在一种偏向,这就是一味强调教师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却忽视了教师的道德权利和道德利益,甚至对教师工作的社会价值缺少应有的认识和起码的尊重。受道德独断论影响,一些学校还存在把教师当作实现教育功利的纯粹工具的倾向,有的以“分数论英雄”使教师的教学与教育产生了不该有的分离,教师的职业成就感缺失,心理上承受巨大压力,为师的尊严受到深层的损害。在师德考评中,人本精神的缺失还表现为关怀学生多,关怀教师少;只关注教师工作状态,不关心教师生存状态;关怀教师“类”生存多,关怀“具体的人”少。道德为了人而存在,道德评价本身必须是道德的,它既要关怀学生的幸福和自由,也要关注教师的尊严、幸福和价值。

师德评价对教师行为具有他律性和约束性,是社会要求转为个体意识和行为的外部条件。然而,道德的本质在于自律性和主体性,他律的道德只有变成自律的道德,成为道德主体的自己要求或自我立法,才能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完成强制守德向自觉守德的过渡。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法。”[4]因此,为了体现道德的主体性,评价不能将教师完全至于被动的客体地位,而是要使教师成为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主体,充分发挥教育主体在践行道德规范、实现道德价值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实际上,评价活动的意义远远大于教师对道德的敬畏和服从,而是要体现主体意志和理性对爱好和欲望的把握,从而以人格魅力和德性力量给学生以教育和熏染。教师职业道德本质上体现为一种教育行规,是教师职业行为中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在实践中它又表现为教师主体的道德认同、价值升华和对自身德性的超越。当教师面对价值冲突时,是否以一种自我牺牲的精神秉持职业道德操守,履行教师角色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既是其道德境界的体现也是道德主体性的确证。

师德评价强调个体道德发展对社会道德要求的顺从,但不能忽视师德主体性的培养和弘扬。因为没有教师道德主体性的发挥,师德就很难被内化为一种信仰,并得到自觉自愿地遵行。实际上,教师道德规范不过是僵化的条文,而教育生活却是既丰富多彩又复杂多变的,在特定的境遇之下,选择怎样的道德行为不是道德规则所能涵盖的,而是依靠道德主体的实践智慧。师德的主体性对于师德评价的效应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和他人对教师的道德评价最终都必须要通过教师主体自身的道德评价,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否则,师德评价就会成为一种规训和惩罚。把教师看成是“美德袋”,却忽视教师的道德主体性,将导致师德教育和师德评价的效益低下。因之,坚持人本性和主体性原则,对于提高教师道德评价的质量至关重要。

新时期,师德评价必须坚持人本性和主体性的统一。这个原则要求以人为本,尊重人、重视人、理解人、善待人、帮助人,使评价活动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人性关照和人本精神;调动教师积极性,使其成为师德自我评价的主体,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提高师德评价的实效性和引导力,必须真诚地关心和爱护教师,把评价变为教师自我要求的一种动力;必须使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充分听取被评价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评价工作。

总之,从社会转型对师德建设的现实要求出发,新时期师德评价必须坚持主导性与多元性相统一,即社会一元价值导向与教师多元价值取向的统一;必须坚持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统一,即继承教师传统美德与弘扬现代教育伦理精神的结合;必须坚持全面性与公正性的统一,即师德行为评价与师德品质评价的统一,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的结合;必须坚持人本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即尊重和宽容、自主和自觉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师德评价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积极促进教师良好价值观的形成和优良职业道德的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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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薛晓阳.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专业化及问题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12(1).

[2] 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王正平.尊重教师: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J].道德与文明,2015(4).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揚,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糜海波(196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政部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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