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众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和管理的形式
2017-03-18孙小良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7年2期
孙小良
摘 要:群众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衡量标准。在公共文化活动、管理和工作绩效评估中,充分引入群众参与,是群众在公共文化活动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娱乐、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畅通文化需求管道的有效形式;是考察文化供给能力、服务水平、效能发挥的有效形式。今后,群众更多更广泛地参与文化活动和管理是必然趋势。
关键词:公共文化;活动;管理;群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G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05-0188-02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2015年初,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更是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将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以此为新起点深入推进文化法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文化部部长雒树刚指出:各级政府要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但不是政府包办,也只有让群众“点菜”,群众才能给公共文化服务“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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