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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7-03-18管中战

活力 2016年17期

管中战

[关键词]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问题;原因

201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党我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成了新时期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我们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党中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发布了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央的这项政策,以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我国刑法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这一政策的总体要求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目的在于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的具体要求是:“严”是指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应当从严从重判刑,直至判处死刑。“宽”是指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险小的犯罪,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理。“宽”表现在: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判或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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