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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铁路问题述略(1895—1924)

2017-03-16胡玉新

黑龙江史志 2016年9期
关键词:历史沿革中俄关系东北地区

[摘 要]中东铁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境内修建的最长铁路,历经晚清、民国、新中国,其经营管理权也经过数次变更。中东铁路缘起于《中俄密约》,是俄国欲侵占中国东北地区的阴谋,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取得了中东铁路南满支线,即南满铁路。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国内国际形势复杂,北洋政府通过努力收回了中东铁路的行政管理权。1924年5月,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的签订,使得中东铁路改为中苏共管,但这也为日后的中苏冲突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中东铁路;东北地区;中俄关系;历史沿革

中东铁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境内修筑的最长铁路,它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与俄罗斯后贝加尔铁路及南乌苏里铁路首尾相接,支线由哈尔滨向南直至旅顺,以这个丁字形铁路干线为基础,逐渐发展,最终形成了规模巨大的东北铁路网。起初俄国将这条铁路定名为“满洲铁路”,因李鸿章坚决反对,故而更名为“大清东省铁路”,简称东清铁路、东省铁路,民国以后则主要称其为中东铁路。

1894—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爆发甲午战争,但因军事政治上失策,最终遭遇惨败,清政府为求和只得与日本缔结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并规定将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于日本。中日《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的规定直接威胁到俄国侵略东北地区的阴谋,因而引起了俄国的关注。早在1870年代,俄国就欲攫取中国的旅顺、大连,作为它在远东的不冻港,到1890年代初,俄国又动工修筑西伯利亚铁路,并计划使该铁路穿越中国东北北部,以便控制这一地区。俄国为维护其在东北地区的权益,于《马关条约》签字当天(1895年4月17日),正式向法、德两国政府建议,联合强迫日本放弃辽东半岛,如果日本拒绝接受,则对日本在海上采取共同军事行动。法国是俄国在欧洲的盟国,愿意支持俄国的行动,德国是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渴望获取殖民地,希望通过与俄、法两国合作,加强日俄矛盾,同时将俄、法的注意力引向东方,以削弱它们在欧洲的实力。此外,法国和德国都企图通过干涉日本归还辽东半岛,向清政府索取自己的侵略利益。于是,俄、法、德三国各有图谋,互相利用,开始了以俄国为主导的三国干涉还辽活动。

1895年4月23日,俄、德、法三国驻日公使各奉本国政府训令,分别向日本外务省提交备忘录,要求日本将辽东半岛归还于中国。与此同时,三国海军出现在日本海面,向日本施加軍事压力。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虽然战胜了中国,但自身也遭遇了重大损失,自然无力与三国相抗衡,无奈之下,日本只得作出让步。10月19日,日本被迫接受三国要求,同意退还辽东半岛,11月4日,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签订了正式赎辽协议,日本向清政府索取了“赎辽费”3000万两白银。俄国所发动的三国干涉还辽开启了19世纪末列强瓜分中国狂潮的序幕。三国干涉还辽以后,列强纷纷以“还辽有功”或其他借口,在中国攫夺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而以慈禧太后、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集团在“还辽”之后,对俄国感激涕零,主张“一意联络俄人”,以牵制其他列强,在外交上更加深了对于俄国的依赖。

1895年,西伯利亚铁路已修至赤塔,俄国在迫使日本退还辽东半岛时即向清政府提出了使这条铁路穿过中国东北直达海参崴的要求。1896年6月,沙皇尼古拉二世举行加冕典礼,指名要李鸿章前往参加庆贺。于是,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钦差头等出使大臣”,前往俄国,并到英、法、德、美诸国访问,联络邦交。李鸿章在赴俄前,慈禧太后曾召见他,决定让俄国修筑铁路并让一不冻港作为联俄的基础。李鸿章一行到达俄国后,于5月3日开始同俄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罗巴诺夫进行秘密谈判。在彼得堡期间,维特竭力让李鸿章相信,铁路的修建可以加强俄国向中国的军事援助,这使得热衷于以夷制夷的李鸿章十分高兴,认为这可以遏制日本和英国在中国东北地区的扩张。在征得慈禧太后的同意后,1896年6月3日,李鸿章与维特签订了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即所谓《中俄密约》,该条约共6款,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二)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立与敌议立和约。(三)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四)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道胜)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五)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六)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1]

表面看来,《中俄密约》是中、俄两国共同防御日本的军事同盟,实际上,俄国的主要目的是在“共同防日”的名义下,通过修筑中东铁路把自己的势力伸入中国东北地区,加强对于中国的控制。正如维特所说:“从政治及战略方面来看,这条铁路将有这样的意义,它使俄国能在任何时间内在最短的路上把自己的军事力量运到海参崴,或集中于满洲、黄海海岸及离中国首都近距离处。相当数量的俄国军队在上述据点的出现,一种可能性是大大增加俄国不仅在中国,并且在远东的威信和影响,并将促进附属于中国的部族和俄国接近。”[2]

根据《中俄密约》第四款规定,1896年9月2日,驻俄公使许景澄奉旨与华俄道胜银行签订《伙开道胜银行合同》[3],清政府以库平银500万两入股;9月8日,又与华俄道胜银行签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4],规定俄国对拟建中的中东铁路有建筑权和经营权,委派华俄道胜银行设立“中国东省铁路公司”承办;1898年7月6日,中俄签订《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5]等。通过上述合同的签订,俄国不仅取得了中东铁路的修筑权,而且还享有在铁路沿线派驻警察,开采煤矿和兴办其他工矿企业的权利,实际上将这些地区变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东路路线所经之地,几已成为俄国领土,人民前往,有如何安全,如何保障,如何发展,尽情鼓励,无所不用其极。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数年而东边形成如是之现象者,俄人侵略计划,殖民政策之大告成功焉”[6]。

中东铁路于1897年8月开始动工修建,历时数年,至1903年7月24日正式竣工通车。由此,中东铁路的相关问题成为了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焦点,这也为日后接连不断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中东铁路的建成使得俄国在东北地区的势力大增,且有继续扩张的趋势。1904—1905年,为争夺朝鲜及中国东北地区的统治权,日俄之间爆发大规模战争,最终俄国战败,日本取得胜利。双方在美国的调停之下,于1905年9月5日,签订《朴茨茅斯和约》,该条约规定:(一)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独占利益。(二)俄国将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大连)的租借权、南满铁路及有关特权均无偿转让给日本。(三)以北纬50度为界,将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岛屿让给日本。(四)俄国自中国东北撤兵,除辽东半岛外,东北的一切地方均交还中国。[7]通过日俄战争,日本取得了中东铁路南满支线,即南满铁路。1905年12月22日,日本迫使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8],以承认日本全面夺取中东铁路南满支线及其附属的权力。1906年6月7日,日本天皇发布关于建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的敕令,11月26日,满铁成立大会在东京召开。尤为注意的是,满铁并不是一般的铁路公司,而是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在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进行全面侵略的核心机构。

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国内政局动荡,国际形势复杂。原沙俄政府所任命的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立即采取措施,抗拒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宣布中东路及其附属地区“独立”,并纠集在远东地区的沙俄分子组织武装,使中东路地区一度成为沙俄残余势力对抗苏维埃政权的重要基地。1918年7月初,由于北洋政府的强烈反对,霍尔瓦特被迫离开哈尔滨,在东线绥芬河站对岸成立了所谓“全俄临时政府”。自1918年初至1920年春,两年多时间里,中东铁路工人为反对霍尔瓦特的统治,相继进行了四次全路大罢工。在第四次大罢工中,北洋政府借助于中东铁路工人的革命力量,终于将盘踞在中东铁路多年的霍尔瓦特赶下了台。1920年3月14日,中东铁路新任督办兼中东铁路护路军总司令鲍贵卿,以督办名义通告霍尔瓦特,宣布解除他的职务。通告提到:“中东铁路,全属中国领土,同时在中国领土主权下,不容第二國施行其政治权,即不容俄国新旧党人在中国领土上引起政争,扰乱治安,危及路务,迭经宣言抗议在案。现在贵总办揽去中东路各项政权,并利用军警,以供政治活动,致路界联合会群起反对,运动罢工,悬挂红旗,政争激烈,达于极点。本督办为维持路务起见,特行通告贵总办:克日将中东路一切政权悉行解除,由中国照章分别办理。”[9]之后,北洋政府又通过种种的努力,成功收回了中东铁路的行政管理权,从而结束了旧沙俄势力的殖民统治。

“十月革命”胜利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于中东铁路问题十分关注。1919年7月25日,苏维埃政府发表了“第一次对华宣言”,它宣布苏维埃政府放弃沙俄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及其他地区,废弃一切特权,停止俄国商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战。同时,宣言提出“劳农政府把中东铁路矿产林业等权利,及其他由俄罗斯帝国政府,克伦斯基政府,土匪霍尔瓦特,谢米诺夫和俄国军人、律师、资本家所取得的特权,都返还给中国,不收何种报酬”[10]。但随着反对外国武装干涉战争的胜利,苏俄外交中的民族利己主义倾向逐渐占了上风。1920年4月6日,列宁领导的俄共(布)中央在远东地区建立了一个由布尔什维克控制的缓冲国——远东共和国,并将中东路地区划为该共和国领土。北洋政府在国内舆论的强烈要求之下,于1920年6月派出代表团前往莫斯科谈判,8月,远东共和国代表也来华商谈解决中东路问题。9月27日,苏维埃政府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重申了“第一次对华宣言”的相关内容,并希望与中国政府“迅速建立正常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但在中东路问题上,苏俄的态度却有所改变,取消了无偿归还中东铁路的内容,代之以中苏“需要另行签订使用中东铁路办法的条约,在订立条约时,除中、俄外,远东共和国亦可参加”[11]。

1922年8月10日,苏俄政府代表越飞到达北京,与北洋政府进行谈判,但双方在中东铁路、外蒙古、庚子赔款等一系列上分歧较大,商谈持久未决。于是,苏方又委派其副外长加拉罕来华,1923年9月2日抵京。9月4日,加拉罕在北京对报界发表了声明,即“第三次对华宣言”,声称苏政府仍将以1919年和1920年两次对华宣言作为“对华关系的指导基础”,愿意实行“完全尊重主权,彻底放弃从别国人民那里夺得的一切领土和其他利益”的政策[12]。1924年5月31日,在北洋政府作出让步的基础之上,中苏两国联合签署了《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与7个声明书,决定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并对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了协定。其中关于中东铁路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是“两缔约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13]。相较于沙俄时期的协议,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使中国收回了主权,因而具有实质性进步。此外,中苏双方还就中东铁路的具体管理达成了协议,即中苏《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其规定:中东铁路设理事会,为决议机关,置理事10人,中苏双方各派5人,理事长兼督办,由中国人担任,副理事长兼会办,由苏联人担任;中东铁路设局长1人,由苏方充任,副局长2人,中、苏各1人。[14]由此,“中苏共管”中东铁路的局面形成。

苏联考虑到中东铁路地处奉系军阀张作霖管辖之下的东北,并不接受北洋政府的约束,为了能够尽快解决中东铁路的具体问题,便派遣代表与张作霖的“东三省自治政府”进行谈判。经过3个多月的磋商,1924年9月20日,苏联政府与张作霖地方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但这项协定并不符合国际法的惯例,直至1925年3月,奉系在联合皖系控制北京之后,才将《奉俄协定》追认为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附件,成为了中苏两国政府之间的正式文件。[15]

根据中苏《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及《奉俄协定》,中东铁路虽为“中苏共管”,但中东铁路的管理权实际控制在苏联人手中,苏联在中东铁路上也获得了不应享有的权益。因中俄旧铁路合同沿袭下来的由中方派出的督办,形同虚设,理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并须与苏方会办共同管理理事会,共同签署文件。此外,由苏联所委派的中东铁路局长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人事任免方面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御敌互相援助条约》(1896年6月3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650—651页。

[2]《沙俄财政大臣维特阴谋侵略我国东北的奏文》(1896年4月12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卷第二分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77页。

[3]《伙开道胜银行合同》(1896年9月2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671—672页。

[4]《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1896年9月8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672—675页。

[5]《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1898年7月6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783—785页。

[6]远东外交研究会:《最近十年中俄之交涉》(1923年),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1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第5页。

[7]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现代史编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8页。

[8]《会議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1905年12月22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338—342页。

[9]吴文衔、张秀兰:《霍尔瓦特与中东铁路》,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2页。

[10]程道德等:《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11]《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1920年9月27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9—20页。

[12]《苏联政府第三次对华宣言》(1923年9月4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0—21页。

[13]《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924年5月31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423—430页。

[14]《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924年5月31日),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430—432页。

[15]滕仁:《再论〈奉俄协定〉》,《西伯利亚研究》,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胡玉新(1991-),男,山东泰安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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