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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看电商

2017-03-16刘宇涵

祖国 2017年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假货法律规制

刘宇涵

摘要:2016年“双十一”淘宝天猫平台全天交易额高达1207亿,全世界为之惊叹。但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如火如荼的发展,在快捷便利的网上购买背后一直存在着假货屡禁不止的问题,而由于对假货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导致了对消费者的严重的利益损害,本文将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假货的监管与责任,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 法律规制 假货

一、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假货现状与成因

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越来越受现代企业的青睐,经过近些年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了我国极具战略性的新兴產业,许多商家和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降低成本和扩大市场规模,但随之而来的还有网络假货的泛滥成灾。网络假货屡禁不止,淘宝、亚马逊、天猫等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均曾被查出假货,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不仅危害了商家的品牌利益,也同时影响了我国商品市场秩序稳定,如果不加以有效的制止,将会使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误入歧途。

(一)平台售假的特点与现状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货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销售主体和销售行为均不容易被发现,监督监管完全依靠电子商务平台,缺少法定的工商登记程序和税务登记程序。同时法律关于何为假货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其次,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货具有低成本的特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只需要完成平台注册和认证等平台层面的信息履行,并不需要像实体店一样满足店面要求、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防火等安全措施,特别是现阶段的微商,更是无需任何平台认证,仅仅需要注册微信号开通朋友圈功能即可,可以说是白手起家的无本买卖。最后,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货具有受众广的特点,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几乎人人都有一个注册账号,一旦对于假货监管不严,遭受危害的人群将不计其数。

电子商务平台上假货不仅会严重践踏品牌商标利益,损害正规厂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的大环境。而由于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主体的隐蔽性特点,很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来维护被仿冒商家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货会增加平台管理成本,困扰平台正常发展,导致平台信用下降,收益降低。最为关键的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货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消费者对于这种损害很难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现阶段我国许多消费者在发现买到假货后由于标的物价值较低,而通过合法手段维权较为麻烦且经济成本较高,因此很多消费者并不愿意在此多花时间和金钱,从而更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助长了售假厂商的气焰和纵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客观上激励了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货行为的泛滥。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消费者知假买假,更是导致了合法诚信经营的销售商们被迫知假卖假,这不仅影响了整体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是给平台监管和工商监管带来了严重阻碍。

(二)平台售假成因

平台售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现在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最高法律规定是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更高层次的立法规定相对模糊。有关经营性主体的范围各地缺乏统一的认识标准,并且对于何为假货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且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体系规定不健全,更多的是建议性、促进性条款,很少涉及实质性的处罚条款。平台售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规制中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政府官员和电子商务平台之间极易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违反规制的成本较低,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制假商家或者售假平台给当地带来的财政收益以及就业收入等因素,故意纵容商家或平台与政府或者官员进行合作,进而使这种现象的得以生存发展甚至泛滥。除此之外,平台售假的另一个原因是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个中间方,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不能当面交易,很多时候依靠卖方提供的图片与其他买方的描述,这种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加之法律规定不完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容,更导致了电子交易平台假货现象频频发生,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禁止。

二、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与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于普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电子商务平台处于一种特殊的中介地位,提供卖家的供给和买家的需求,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同时电子商务平台集合了物流、广告、展示、支付等多种功能于一身,极具复杂性,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对于自身的监督就显得愈加重要,只有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承担起打假禁假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更进一步避免假货交易的发生。

(一)电子商务平台含义与特点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以线上的方式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交易机会的平台,例如京东、当当、淘宝等平台。从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平台的实际情况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中间性、跨地域性、市场性和便捷性等特点。中间性是指电子商务平台一般不直接作为买卖交易的双方,一般只提供一个中间牵线搭桥、提供信息的作用,类似于中介。跨地域性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上操作,买家和卖家以及平台提供者可以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只要符合平台的资格认证均可成为平台会员,参与平台交易。市场性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交易规则,某些规则不为法律所强制规定,但这些规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便捷性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很多交易都是线上完成,可以选择的范围十分的广泛,且种类丰富。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可以实现实时交易,具有高度便捷性。

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的经销商和生产商有着一些差别。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自己经营的商品服务来说,其既属于生产商也是经销商,具有自产自销的特点,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中间商提供撮合买卖双方而言,其既不是实质的生产商也不是经销商,而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并不直接销售商品给买方,不对销售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这种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经销商和生产商的法律主体差别,更容易导致一些生产商和经销商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的名义进行大规模制假售假,从而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

从全国人大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而规定了其经营主体身份审核、经营秩序监管等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型产业,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经营主体进行资质身份审核,并且应当对平台上的经营监管做出规定进行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由于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的监管模式和司法管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尽到网络主体的监管义务,从严监督假货。电子商务平台应当遵守知識产权,并应当尽到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监督管理平台上的其他经营主体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醒买家合理谨慎交易,从而从双向上避免假货泛滥。

根据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涉嫌侵权信息的通知和移除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检查和监控义务、消费纠纷的调解和协助义务以及电子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但在实际平台运转过程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经营者,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要尊重法律,更要切实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更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和降低假货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平台在发生假货现象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这里的有效应当是指在产生实际假货纠纷时实质有效,而不仅仅应当指在经营者注册登记平台时有效,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不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而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在明知或应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很多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免责,在平台上的隐蔽位置写明以上所陈列的信息均有平台商家自行提供,有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准确性由商家负责,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这一免责规定更是造成了平台的监管失常,导致平台假货现象屡禁不止。

三、治理措施建议

治理平台售假首要做的应当是完善电子商务平台假货治理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最新涌现出的市场主体,使原本追求稳定的法律规制略显乏力,法律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假货治理的规制作用与效果。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准则以及平台准入等许多方面缺乏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给了平台售假以可乘之机。我国应当具体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一改现今的注册登记缴费既可以自由准入的局面。经营主体应当在工商局、工信部门获得必要的许可与登记,并且在平台中将所获得的准许资质展现出来,同时工商局以及工信部门应当做好网上查询系统,所有商家企业信息入网可查。对于不同的经营者根据其自身能力不同而制定不同标准的准入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当具体规定对于平台出售假货的处罚措施。消费者可以举报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切实处罚经营者,工商局、工信部门也应对收到的举报采取吊销执照、取缔店铺等实质性的严厉处罚措施,而并非仅仅是罚款了事。

治理平台售假还需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迅猛的发展,但是与之相配套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未得到良好的建设。建立一个适当的政府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减少平台售假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方在进行评价时由于不参与交易,因此在进行评价时可以保持中立,不会偏袒平台或者商家。同时再配以完备的平台和商家的信用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时发布信用白名单与黑名单,有效打击平台和商家的售假积极性。对于平台和商家的信用评价应当具有多样化,涵盖产品质量、物流服务、服务态度等等多个方面,并且允许买家自由评论。

治理平台售假还需要健全网络纠纷的处理程序。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涉及很多国外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境内进行售假的行为,而我国对于这种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并没与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对于此类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切实保证平台和商家违法的责任必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在倾向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基础上增加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作为补充,不仅可以更灵活的适用于司法实践,而且可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治理平台售假还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所有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都要进行实名认证。因此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平台本身,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监督监管措施对商家进行实名认证,获取有效的联系信息,切实保证平台商家可以进行有效追责。

四、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很多产业也借助互联网平台得到了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即为传统商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物。但与此同时也造成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售假现象屡禁不止,其中原因具包含很多方面,既有国家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的缺失,也有电子商务平台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缺失,更有甚者是消费者特意买假的知假买假。因此,为了减少甚至消除电子商务平台售假现象,不仅仅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立法以及加强执法和司法实践力度,更需要各个电子商务平台主动积极配合和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辨识能力,共同努力切实打击平台售假现象,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龚诗婕,谢碧君,吕庆华.网络假货购买行为成因及其治理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6).

[2]刘春泉.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3]张燕.治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假货交易行为的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

[4]郭晓莉.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

(作者单位:浙江杭州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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