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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必有责

2017-03-15何文翠

青春岁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落实

何文翠

【摘要】十八大以来,各基层单位按照党中央对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在抓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中,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上均取得了一定进步,履行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但是,在推进中也存在着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关键词】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十八大以来,各基层单位按照党中央对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在抓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中,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上均取得了一定进步,履行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但是,在推进中也存在着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有的同志对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认识滞后,在表面上、形式上似乎很重视主体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把发展经济放在主要位置,没有把履行主体责任与经济发展同等对待。

有的同志对责任分解模糊,不清楚党委主体责任中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具体职责;有的同志仍然把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看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形成了“党委挂名、纪委出征”的局面。

有的基层单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在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中,认为党委是谋事主体而不是推进主体,对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工作讲的多、实干少,部署的多、落实的少。

2、没有硬约束,履职不到位

有的单位责任制定存在“大而空”现象,一些责任状的内容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制定,存在照抄、照搬、照转现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形成一纸空文;有的责任状具体职责不清、内容不明,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同时,一些地方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明确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边界不清,无处着力,似乎可有可无。

责任考核存在“走过场”现象。在时间安排上,责任考核一般集中进行,让人觉得考核是走过场,意义不大;在组织实施上,有的不是党委牵头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在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没有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走访群众,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在考核内容上也缺乏客观标准。

责任督导存在传递弱化现象。有些单位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也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的日常督导方式,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及其领干部责任意识淡漠。

3、考核结果运用不力,追责不到位

有的基层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原因在于奖惩不分明,往往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尤其是在责任追究上存在“好人主义,不想追究;相互推诿,不愿追究;利己主义,不敢追究;说情阻挠,难以追究;以功代过,掩饰追究;隐瞒不报,逃避追究”等现象。

有的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通报批评、戒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少,甚至存在腐败案件中主要领导干部“毫发无伤”的情况。

有的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荣誉,不仅自己不主动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之时,还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还有一些基层单位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二、推动基层党委在强化主体责任上的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推进“一岗双责”

首先要强化“不抓党风廉洁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抓好党风廉洁建设是本职、抓不好是不称职、不抓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做到重点工作能推进,日常工作有人抓。

其次要强化“两手抓两手硬”意识。作为一级党委,必须全面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把党风廉洁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动重点任务的体制机制。

再次要强化“齐抓共管”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营、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2、不断完善监督措施,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突出责任分解,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一方面,“一岗双责”要具体化,制订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党风廉洁建设中分管领导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另一方面,量化指标要具体化,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分解量化,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突出责任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首先,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其次,在考核形式上,成立专门考核组,整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再次,在考核手段上,综合运用“听、看、查、议、评、访”等综合手段,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个人述责述廉以及群众代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进行民主评议,鉴于当前的形势,应当建立党委主体责任专项汇报制度。

突出责任督导,进一步传导履职压力。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对照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逐条检查基层各单位、各岗位的落实情况,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等,坚持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好责任分工,年中做好监督检查,年底做好全面检查。

3、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失职者坚决追责

健全追究制度。建立党风廉洁建设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实行终身追究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洁建设方面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

加大追责力度。对那些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追责,并且“一追到底”,既追究當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强化考核运用。将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特别是要结合中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对于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领导干部。并且出现重大问题的现象要坚决实行“下”的组织措施,让那些履职不力的干部,不但丢面子,还要丢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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