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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与媒体的社会责任刍议

2017-03-15陶小军

青春岁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舆论引导

【摘要】2015年12月,某大学生因捕获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被判刑10年半的消息引发了公众的热议。舆论一边倒地同情当事者的“遭遇”,质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这场舆论风暴中,公众对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产生了强烈质疑。文章指出,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尊重事实,力求公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舆论引导;媒体责任;法制新闻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媒体在法制新闻事件中应如何把握报道尺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呢?

一、由一则法制新闻报道谈起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第A10版刊登了主标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标题为“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一则新闻。报道称,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小王在家门口掏鸟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逮捕。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以1万元和5000元罚款。二审维持原判。

该新闻发出后,各大新闻网站都进行了转载,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这些判官简直就是强盗”、“人还没有鸟值钱”等言论比比皆是。12月2日,新浪网发起“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调查。调查显示,76.6%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18.6%的网友认为量刑适当。这一结果显示了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怀疑。12月3日,新浪网又发布一篇名为“掏鸟10只=贪腐1600万≈坐牢12年”的报道,将掏鸟事件与当日云南省原副省长受贿案相提并论,发出“到底是大学生掏鸟判重了?还是贪官受贿罪判轻了”的疑问。将不同性质的两起事件相提并论,造成司法舆情危机。

二、法制新闻应摒弃娱乐化倾向

法制新闻娱乐化使严肃的法制新闻偏向于故事化、生活化描述,以吸引公众注意,最终使得舆论朝着“同情”当事人“遭遇”的方向发展。

1、新闻写作中的娱乐化

将《郑州晚报》的新闻报道与辉县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闫啸天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严重的行为被生活化的“掏鸟窝”一词简单代替,与“判刑10年半”形成对比;没有提到犯罪嫌疑人“明知”所掏的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事实。这种片面性、选择性的报道引导公众将猎捕珍稀动物的非法行为与生活化的“掏鸟窝”行为联系起来,造成强烈反差,从而诱发公众的同情心。此外,记者将作案现场“树林内”表述为“自家大门外”,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这种片面性、追求娱乐性的报道诱发公众对受害者产生同情,并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由此误导了舆论。

2、新闻传播中的娱乐化

比原发媒体的娱乐化报道更为严重的,是其他媒体在转载报道时更加强化了新闻的娱乐化。搜狐新闻发布“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报道,强调其大学生身份和生活化的“掏鸟”行为,将涉案人导向弱势群体。陕西传媒网发布“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太倒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直言大学生“太倒霉”。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甚至转变了这一事件的性质,如新浪网将“掏鸟窝”事件与贪官受贿行为进行对比,不同类型案件的结合改变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理解。这种预设立场的行为使新闻事实在传播发酵的过程中更加弱化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将法制新闻演变成娱乐化的、趣味性的“花边新闻”,从而造成司法公信力危机。

三、媒体应承担社会责任

媒体在报道法制类新闻时如何避免娱乐化倾向,承担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呢?

1、新闻写作应尊重事实

(1)记者在写作法制类新闻时,要尊重事件的真实性,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在“掏鸟窝”事件报道中,《郑州晚报》等原发媒体在新闻写作细节方面注重新闻的故事性和生活化,有选择性地忽略重要信息,从而误导了舆论。因此,新闻从源头上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客观性。

(2)记者在写作时应预估法制新闻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法制类新闻本身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因此,媒体在新闻发表前应该预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從而避免误导舆论,造成司法舆情危机。

(3)记者在写作法制类新闻作品时,要注重“释法”。对捕猎、售卖国家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详尽、具体的描述和解释,公众便会对这一违法行为形成正确认识。因此,记者在报道法制新闻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从而正确引导舆论。

2、新闻传播应力求公正

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新闻的发布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性。媒体的相互转载报道极易引发巨大的社会效应。同时,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平台与媒体的互动,极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因此,转载媒体在报道时不能单纯地注明来源,而应挖掘法律条文,挖掘事件信息,深度剖析和阐释事件的相关内容,使事件朝着明晰化的方向发展。

3、媒体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掏鸟”事件发生后,公众、传统媒体、自媒体等社会舆论对《郑州晚报》等原发媒体以及其他媒体在转载时的片面化传播进行了谴责。面对舆论的指责,《郑州晚报》没有对这一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跟踪报道和解释说明,而是将矛头指向自媒体,诉“猫眼看天下”等五个微信公众号侵权,这多少有些令人遗憾。

腾讯最终判定侵权事实属实。《郑州晚报》诉自媒体公众号侵权无可厚非,但在遇到社会舆论的指责时,首先应该积极承认错误,并修正和补充相关报道,以正视听。虽然从其对新闻事件的安排版面而言,表明并没有按照重大社会新闻来处理,也并非故意为了博人眼球,但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的争议,《郑州晚报》应该着重对该新闻进行解释说明,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度剖析,进行后续的舆论修正与引导,承担媒体的社会责任,以维护媒体公信力。

四、结论

随着媒体政策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的传播方式更为多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新闻真实性、严肃性。新闻报道“娱乐化”的突出特点是内容更加丰富轻松、形式更加活泼多样,更为重视受众的感受等。但是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盲目娱乐化导致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带有低俗化倾向,过度地将新闻做“软”,使新闻的严肃性弱化,产生了新闻舆论导向不正确等问题。所以,必须对当前新闻“娱乐化”倾向造成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需要指出的是,除媒体需要切实尊重新闻真实,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外,法律机构应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度。只有媒体与法律共同发展和完善,才能保持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谢金文. 新闻媒介与社会[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2] 刘 璟. 新闻娱乐化研究的轨迹与问题——SSCI核心期刊新闻娱乐化研究述评[J]. 国际新闻界, 2011(10):65-71.

[3] 陈丽丹. 如何承受“娱乐”之祸——反思法制新闻的娱乐化[J]. 新闻界, 2007(5):81-82.

[4] 秦 洁. 新闻媒体与社会责任——分析当今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如何践行社会责任论[J]. 山东社会科学, 2013(S2).

【作者简介】

陶小军(1980—),男,河南焦作人,本科学历,黄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出版中心记者,主要研究方向:新闻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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