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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机构风险分析

2017-03-15谢云张华林陆艳猛

关键词:使用者风险

谢云+张华林+陆艳猛

摘 要:随着人口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电梯①,这种近年伴随城市和房地产发展爆发式增长的特殊的交通工具,对大部分的城镇人来说,已经是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因此,电梯的使用安全也越来越被大众所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因为社会对检验机构以往定位的惯性,也越来越集中在电梯检验机构之上。

关键词:电梯检验机构;使用者;风险

中图分类号: TU8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90-2

引言

电梯是机器,是机器就会有故障,就会有事故,就含有危险,这本是正常现象。一般说来,只要电梯出问题,哪怕是电梯轿厢“困人”这种电梯在故障或停电状态之下,“自主”采取的保护性动作,也会被当作一种严重的事态来报道,“安全检验标志”上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就会成为新闻“单位和人物”,在这种大背景和意识氛围之下,检验机构及其具体实施检验和签字的人员被事故影响的风险越来越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

电梯的使用安全,涉及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和使用者本身,光靠“检验”是不能保证的,检验仅仅是其中的一环。但是,有了高质量的制造和安装、到位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科学严谨的检验,再除去因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外,电梯这种与私家车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基本不需要使用者操作的、高度智能化的自动机器就不会有事故了吗?显然不是,由于使用不当酿成事故、造成伤亡的例子不胜枚举。据国家技术监督总局的不完全统计,由于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80%。由此可见,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电梯事故在整个电梯事故中所占比例非常之高。

1 常见的事故及诱因

因使用者使用不当以至于酿成事故,最为常见的有被困轿厢后采用不恰当的自救措施引发、三角钥匙管理和使用不当引发、(强行挤入等原因导致)电梯轿厢超载引发等几种。

1.1 电梯“轿厢困人”

其实,“轿厢困人”是电梯在故障或停电状态下,“自主”采取的一种保护轿内乘客的保护性动作,即紧急停车,不主动开启轿门,如果是停电,则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灯。此时的轿厢中,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与建筑物中的救援服务机构或者维修保养单位是保持通畅的连接的,被困乘客只需离开轿门,按下报警按鈕,与救援机构或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保持联系,等待救援即可。如果此时采取强制扒开轿厢门自行逃逸的不安全自救方法,极有可能引发事故。引发这类事故的原因,一种是被困人员感到空气即将耗尽、呼吸困难等;另一种,是被困人员担心悬挂钢丝绳断裂轿厢坠落。

惊恐源于被困者对可能的危险的不了解,因此往往会采取不正确的自救逃逸措施,事故就真的发生了。

①除非火灾,电梯轿厢里不会缺氧,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下称《标准》)对此有严格规定。a乘客人数决定了轿厢面积。而轿厢的通风面积在制造之时已经按不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2%预留,轿厢超载保护装置会再次提醒进入轿厢的最多人数不应超过规定人数。b轿厢与井道之间通过风扇、预留通风孔、轿壁板门板之间缝隙保持通常联通。《标准》明确规定了井道的通风面积:不得小于井道截面积的1%。所以,轿厢与井道联通,井道又与外界联通,轿厢缺氧之说,当是由于被困乘客紧张心理或自身身体病因所致。

②至于轿厢坠落,大众最常猜疑的是悬挂钢丝绳断裂(其他可能的诱发因素,比如制动器失灵、钢丝绳以外的悬挂装置崩溃等,这里不再繁述),《标准》针对这一可能的危险,规定许多严密的防范措施:a钢丝绳根数不得少于两根并且公称直径不得小于8mm,只用两根钢丝绳其安全系数每根均不得小于16(倍),采用三根及以上数量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每根不得小于12(倍);b钢丝绳的磨损只要到达一定程度,如断丝数超过规定、断股、严重变形等即强制报废;c为防止长时间在滑轮上绕行的钢丝绳过早的出现疲劳,规定钢丝绳与曳引轮、导向滑轮、返绳轮等节圆直径比不得小于40(倍);d为保证摩擦力,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的配合从轮槽材质、形状、开口角度、钢丝绳与曳引轮的包裹角度等都有严格规定,并且在检验过程中,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要通过“静态曳引试验”、“空载曳引力试验”、“上行制动试验”、“下行制动试验”等功能性试验予以验证。具备相应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造、配置电梯,钢丝绳断裂等引发轿厢坠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钢丝绳真的断裂,轿厢坠落,电梯还配备有机械式“限速器—安全钳”保护系统,在轿厢坠落的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115%以上(上限另有明确规定)时,即使在停电的状态之下,该系统也将自动启动,安全钳能将即使是满载的下坠的轿厢牢牢夹紧在导轨之上,在规定的长度距离内制停,不使坠落。井道的最末端底坑之中轿厢下方,还装设了按照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配置的缓冲器,以吸收轿厢坠落的冲击力。有了这些安全保护措施和装置,再加上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常态化的到位工作——按《安全法》以及《管规》规定,每15天须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这些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可靠动作,轿厢直接坠落底坑的风险几乎可以排除。

1.2 三角钥匙管理或使用不当致使人员坠入井道

为了防止人员坠落,《标准》对电梯厅门、轿厢门以及轿厢与轿厢门相对的井道壁之间的间距都有严格规定。特别是三角钥匙,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下称《管规》)均要求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对此形成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只能由持证人员持有和使用。但每年均有因三角钥匙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伤亡事故。

①用三角钥匙专管电梯形成习惯。

一些电梯的使用依靠从层门外用三角锁钥匙打开层门与轿门,进入轿厢内操控电梯。久而久之,使用者形成“开门就可以直接进入轿厢”的习惯,不加查看,开门即入:而此时,轿厢并未停靠在该层。

②紧急开锁钥匙管理不当,持有者过多。其中的部分持有者未经过相关电梯安全知识培训,不懂得正确、安全的操作方法,只是见过专业人员操作而“依样画葫芦”。

1.3 电梯轿厢超载

《标准》规定,乘客电梯在轿厢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10%且不小于75kg时,“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动作,使得电梯不启动运行,自动门保持在开启状态,手动门保持在未关闭状态,同时,轿厢内有声或光报警信号,提醒使用者(需要注意的是,电梯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动作并发出警告信号,仅仅能起到“提醒”的作用,并不能真正阻止强行挤入的使用者),但这一保护功能常被“急匆匆的”使用者忽视。一旦电梯严重超载,超过了其曳引能力的极限值,就像严重超载刹不住车的大货车一样,必将酿成坠落蹲底事故。

使用者不当或鲁莽行为,是每时每刻都会有可能发生,而检验机构的检验,只是某一个特定时间点的行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只有电梯生产单位②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才“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而檢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仅“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即:检验只能实现促进的作用,而不能直接保证电梯的运行安全。将电梯事故的责任归咎于检验是不公正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为此承担的风险是不公平的。这有待于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以及大众对此的理解、接受并自觉使用程度的提高,也有待于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特别是持证的人员)对《安全法》、《标准》相关规定的理解、掌握并自觉切实执行的力度的加大和提高。

2 结语

通过正面宣传、公益广告及其他综合措施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以提高大众对电梯使用安全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大众使用电梯的自觉和文明度,进而提高大众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度。电梯在用,风险必存,这无法回避。只有包含使用者在内的“人”的综合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地自主地提高,才是电梯使用者和检验机构降低风险的真正途径。引进电梯保险赔偿制度,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解决伤亡事故的及时处理、化解风险的辅助之法。

注 释

①电梯:本文所指仅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②生产单位:见《安全法》第三条。

参 考 文 献

[1] 马子良,姜德林.电梯检验时控制系统常见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8).

[2] 龙志健,梁子刚,江展毅.电梯检验中几个常见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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