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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
——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为视角的分析

2017-03-14刘艳红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
——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为视角的分析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司法良知是对正义这一合法良善价值的追求,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内在支撑。“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违背了“三常”法治观,暴露了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经验把握的极度缺乏,对世俗人情与人性的疏离,缺乏对事物基本的是非善恶之判断,是一个丧失了司法良知的判决。刑法底线是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作为其体现的罪刑规范(构成要件)。“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意味着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的机械理解,放弃了在法律中寻找有关何谓枪支以及是否具有可罚违法性与归责可能性等概念的明确理解及其限制,处罚了不该处罚的行为,突破了刑法的底线。坚守司法良知,坚持刑法底线,才能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良知代表了法规范之外司法正义的实现路径,刑法底线代表了法规范之内司法正义的实现路径,二者分别从法规范的外部与内部共同发力,合力实现司法正义。

枪支;司法良知;罪刑法定;公平正义

在荷马时代的思想中,正义的判决(dikê)正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题记

在中国社会巨大变革的当下,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雷洋案、贾敬龙案等一系列备受关注的刑事判决,引发的社会大众对司法正义的阵阵批判风暴,“吹得正义女神花容失色”[1]100。此种情形,令法律人寝食难安,令法治事业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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