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2017-03-14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出资法官律师

秦 红

(10003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

律师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秦 红

(10003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

现在社会无论是因为追求更高质量的家庭生活,还是因为人们心变得浮躁起来。离婚率逐年呈上升趋势。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除非一方有严重过错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等情况外,法院一般以判决不准予离婚而很快结案。但如果双方都已心灰意冷,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主要内容。北京离婚案件,大多数涉及房产和车辆,因房产价值高,且房价不断飞扬上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双方一般分歧很大,也因此成为案件中的焦点。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作为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中的一些实务性经验。

首先,北京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意见分歧很大,尤其涉及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就房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需要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因此一般审理期限较长,大约近一年的时间。作为律师需要充分考虑审理期限对房产分割的影响。因为很有可能起诉时房产是一个价格,一年后房价已经飞涨了百分之几十。比如,我们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开始双方都争取房产,因此双方都极力想把房屋价值尽量压低,但随着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其中一方认为自己争取的希望不大,推翻了本来双方曾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420万元,并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仅仅过了一个春节,赶上北京房价开始疯长,房屋评估最终价值为501万元,短短一个月时间房价上涨了百分之二十。因此作为律师需要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预测性地与法官、对方当事人明确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杜绝对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向法院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审理期限,房价上涨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房屋出资的证据,多涉及繁杂的银行交易流水,面对复杂的各项支出、银行交易明细等财务数据,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件繁琐劳心的事情,作为律师可以将该类证据整理为清晰明了的流程图形式,并在图中标注相应证据编号。现实中因为北京房价价值高,少则二、三百万,多则达到上千万。当事人双方购房时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结婚时双方年龄轻,很多时候存在父母部分出资或借款的情况,但是此种情况的证明必须有银行交易明细作为有利证据支持。而此证据因为涉及时间较长、数据多而复杂,因此该证据的提供需要仔细梳理,最好提供的证据形式让法官一目了然,清晰明确,否则法官每天审理大量的案件,还要天天给当事人的“家庭收支对账”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我们有个离婚案件,双方自结婚起至离婚起诉仅三年的时间,但双方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尤其原告是财务人员。原告提供的出资证据多数是根据自己的思路和工作习惯提出,甚至将购房出资和结婚三年有不同异议的支出全部列出,而且部分支出存在重复计算,把整个案件搅得是“乌烟瘴气”,此时就需要律师将与案件焦点有关的重要证据找出并一一质证,直指对方要害,取得法官的信任和支持。具体做法是,首先将证据材料中的关键银行交易明细标注出来,其次可以将出资情况做成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形式,并标注清楚对应证据编号。如此整理的证据材料会让法官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清晰明确地发现问题,公平合理地审理案件。

再次,给予步入婚姻殿堂的新婚夫妇一个理智的建议,如果父母部分出资用于双方购买婚房,最好夫妻双方向出资父母出具“借条”。我们国家老百姓好面子,很多人认为一家人分得太清楚会伤了感情和和气。但作为子女,无论从自身独立生活的角度,还是从珍惜父母的劳动和血汗钱的角度,作为年轻人我们都不应该再依赖父母,作为已成人有了自己的独立家庭的我们,不仅自己要撑起一个新的家庭,今后还要赡养父母。因此夫妻双方最好向出资父母出具“借条”,这样既可以让自己不依赖父母真正独立生活,而且对父母出资有一个明确的证据,也不至于如果出现婚姻亮起红灯,让父母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最后,重点强调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的原则、过错方少分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以上内容,仅仅为作为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是一部分实务性内容。离婚案件本身各有各的不同,且涉及内容多而复杂,当事人双方的情绪波动又很大,所以作为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还要不断总结和吸取更多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出资法官律师
《全国律师咨询日》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上市公司拟出资1950万美元整合莱州矿山及石材产业
猴子当法官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调音
華明勝律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