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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2017-03-14向世杰

青春岁月 2017年1期

向世杰

【摘要】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对人格的定义是跟随自然人身份一同确立的,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自然法对人有了全新的理解和定义,这种定义是从理性的角度进行逻辑推演的,即自然人拥有理性的认知、判断和处理能力,具备理性的自然人具有人格。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由此发展而来,其是法律所认可和允许的自然人的基本资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看做法律逻辑的发展产物。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界定的一种法律人格的别致意义,法律人格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就是一种权利能力,不过二者在立法背景上有所差异。

【关键词】自然人;法律人格;权利能力;差异与联系

现代社会追求的民主平等是自然人法律人格所反映的具体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法律对自然人的一种客观尊重和限制。我國推行依法治国制度,就是要在法律意义上充分尊重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和对于其日常行为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引导。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在其内涵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区别,本文就法律实践的现状,对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进行探究。

一、自然人的法律含义概述

欲探究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对自然人的法律意义。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具体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应当将自然人和法人做一个区别,法人是法律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而自然人则是实实在在的个体,其是在自然状态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同时,自然人代表着人格,有权利参加相应的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自然人和公民之间也有概念区别,公民是政治意义或者公法意义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籍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之为公民。由此看来,公民和自然人的关系是:所有公民都是自然人,而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各国的民法典对自然人这一概念都有相应规定,大体上其根据具有正常的认识、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将自然人分类三类,其分别是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民法理论的系统发展要得益于古罗马法,其深刻而真实地反映了民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对于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关注(尽管在最初并没有明确的自然人定义)。自然人作为一个基础法律概念,其在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研究和辨析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人格定义及其发展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法律学界并未得出一个十分统一的结论。有的人认为法律人格即是权利能力,有的人认为法律人格是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也有人认为法律人格是人格利益的总称。不妨从法律人格的本质出发,对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意义进行分析。罗马法中的自然人称之为“homo,这并不是罗马法中完全意义上的“人”,“homo”还需要具备权利主体资格才能称其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就这一点规定来看,罗马法是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相互区别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对此,罗马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权利主体需要有“自由民”的资格,即是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有自由权的人;奴隶不具有人格。罗马法这种不平等的国民关系造成了自然人和人格之间的分离,不过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对法律人格已经有了较为合理的诠释。自然人的人格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或者说是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目前有三种主流的理解方式。第一: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即是其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第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是其法律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第三:法律人格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的基本权益,例如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等。法律人格的发展经历了三个过程,其分别是个人法律人格、国体法律人格以及国家法律人格,在这些发展过程中,间接向我们揭示出一个本质意义,人格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人格本身就是指的法律人格,但是在其具体的发展过程中,掺杂进一些伦理道德和政治因素,使其经历了不同背景和不同含义的变化。个人法律人格即是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这主要适用于以前生产力和经济相对落后的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于是出现了自然人结合成为团体共同形成法律主体的现象,法律人格开始向个体向团体进行过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团体的法律资格促进了法人制度的产生。团体法律人格的组合便上升到国家法律人格的层面,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其具有的法律人格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人格有较大区别。

三、权利能力的含义

世界历史上真正的“权利能力”产生,则要追溯到《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权利能力的取得是无限制的。德国民事对于各国民法的制定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而且为后世立法机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在近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统一了“人格”。其赋予给公民基本的自由而平等的人格,取消了自然人的各种身份(宗教信仰、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等)。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能力并未完全是指自然人的整体,而是部分或者全部脱离人的整体而独立发展的一个角色。这一角色就是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产生和建立的基础与前提都是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产生到发展,其为促进法律的完整性和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做出了重要贡献: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能够切实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作为民法的基石,其不断支持和推动着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四、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在某些方面存在着高度统一性,在另一些方面又存在鲜明的区别。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人格的概念发展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必然体现,法律人格在本质上比权利能力更加重要。法律人格为民法的推行和适用对象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保障,帮助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得以实现。同时,权利能力不仅是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其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人格的发展。权利能力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相互结合,是法律人格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归属”,是对于自然人的人权、自由、平等的充分尊重。总的来说,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需要辩证地进行看待,才能充分理解其内外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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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开元. 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探析[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5(1):17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