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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自由刑的不对称性

2017-03-13曹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曹 博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0044)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自由刑的不对称性

曹 博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0044)

自由刑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承担的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自由刑是对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在现代刑罚制度中仅次于死刑。在厘清自由刑的适用条件之后,通过对知识产权本质特点的阐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类型及程度得以明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与自由刑剥夺的利益进行比对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自由刑之间的不对称性将得以突显,从而证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应适用自由刑的结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由刑;法益

犯罪与刑罚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需承担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的刑罚在制定法层面具有明确依据,在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完善中都被作为基本前提加以利用。但实定法背后是否有充分的理论支撑以及能否获得足够有力的解释恰是对其进行评判和检验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明确自由刑适用条件的同时,从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出发,阐明其公共产品属性,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与自由刑所剥夺的犯罪行为人利益之间进行的比对,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自由刑之间是否对称、能否满足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得出结论,进而获得评判和检验制定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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