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海、半闭海制度下看南中国海问题
2017-03-13郭欢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郭欢欢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闭海、半闭海制度下看南中国海问题
郭欢欢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关于闭海、半闭海的定义进行解析,对公约第123条关于闭海、半闭海沿岸国合作条款的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南中国海”与“中国南海”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提出闭海、半闭海制度下应对南中国海问题的对策,即应以低敏感领域合作为切入点,借此不断加强南中国海各沿岸国之间的信任,从而推动南中国海问题的解决。
闭海;半闭海;南中国海;低敏感领域
当下,关于闭海、半闭海制度及半闭海制度下的南海问题已有相关学者开始着手研究,而且研究内容紧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九部分第122*第12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123条*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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