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收据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分析
——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2017-03-13许少彬翁建山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许少彬,翁建山
(1.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0)
【法律研究】
货代收据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分析
——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许少彬1,翁建山2
(1.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0)
结合经办的案例,从货代收据的功能、目的出发,得出结论认为货代收据在法律性质上不应作为运输单证,而仅为收据的功能,并尝试从实践中将货代收据判定为运输单证的反面案例中进行归纳,总结货代收据会被认定为运输单证的原因所在,并以此为借鉴,进一步提出策略维护货代收据作为交付货物单证的功能,以期定分止争之用。
货代收据;交付货物的单证; 运输单证
近些年来,在海运和贸易实务中使用越来越多的货运代理人收据(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代收据),甚至还有在贸易结算中使用该收据进行结汇,以代替传统的海运提单。而货代收据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单证,学界对此研究甚少,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为此,笔者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货代收据性质作界定,并针对不同当事方的不同立场提出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期减少实践中的纠纷。
一、案例介绍
(2016)最高法民申1605号一案案情概括如下:中国卖方A公司与英国买方B公司签订一份FOB条款的货物买卖合同。C货代公司作为B公司的代理,负责提供有关货物从海外供应商到其在英国配送中心的配送服务。由C公司向船公司订舱,约定以C公司大陆境内的关联公司D公司为托运人(负责中国境内陆路运输段的代理行为),C公司为收货人,B公司为通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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