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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制教师教育专业学院的发展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组织合法性视角的分析

2017-03-13

教师教育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大学改革教育

杨 跃

(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早在2007年即有学者对综合化发展进程中的师范大学在组织结构层面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进行了价值阐述,指出“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是其实现现代大学战略转型的标志,为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教师教育探索创新道路提供典范”。[1]十年来我国多所师范大学先后成立了名称不一的教师教育专业组织机构;[2]作为制度变迁中的新生事物,教师教育专业学院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并非如理论逻辑所推演的那样“理所当然”,特别是独立建制、与教育(科学)学院同时并存的教师教育专业学院,甚至发生独立建制仅存数年终被撤销的现象。教师教育专业学院陷入发展困境,导致“现象与价值分离”情形的根本原因何在?“合法性(legitimacy)”*“合法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常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如韦伯)或政治秩序(如哈贝马斯);广义的“合法性”则被用于讨论与权力安排相关的制度和组织的秩序或规范系统而非仅限于政治系统。概念不啻为一个有价值的分析工具。

一、实质合法性:教师教育专业学院的存在之基

凡有权力运作的系统或领域都存在合法性(即特定权力系统或组织系统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问题。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解释组织制度结构趋同现象时最早将“合法性”纳入组织社会学研究。组织合法性即组织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组织(无论是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还是大学等教育组织,抑或社会民间、非政府组织等)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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