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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探究

2017-03-13刘汉伟刘金祥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刘汉伟 刘金祥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探究

刘汉伟 刘金祥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劳动基准立法体例一般可以分为综合式立法体例和分散式立法体例。我国目前的劳动基准立法体例存在立法位阶总体较低、且尚未形成体系化立法格局的问题。借鉴域外劳动基准立法体例,劳动基准分散式立法体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本着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优化立法资源的原则,在分散式立法立体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健全《劳动法》作为劳动基准母法的地位,逐步提升立法位阶;同时,亦应当整合劳动基准规范,完善法律规范的体系内容。

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综合立法分散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实体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定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劳动基准法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基本权为其法理依据,为劳动者的生存权、工作权等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也产生很大影响,是促进和维护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调整方式之一。

虽然中共中央早在2006年就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但劳资矛盾和冲突至今仍然时有发生。工地工人被逼无奈跳楼讨薪,在城市的霓虹幻彩下映衬得格外刺眼;都市白领加班过劳死屡见报端,不禁令人扼腕叹息;“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一辞职信意外走红的背后,暗藏了人们对休息休假制度的戏谑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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