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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新变化对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影响

2017-03-13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1期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新变化对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影响

朱建林

根据修订后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第64号令,新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原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新变化,对注册会计师验资执业规程产生较大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新政策修改完善注册资本审验业务执业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托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业务,自2014年3月1日起必须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新政策进行审验,出具合规的验资报告。本文拟就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影响问题作一探讨。

一、新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变化

1.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按认缴制与实缴制两类情况区别登记管理。

2.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限制性规定。

3.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限制性规定。

4.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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