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三不”障碍,建“三不”机制
2017-03-13罗志敏
廉政瞭望 2017年2期
罗志敏
十 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具体到我区实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虽取得了较大战果,但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违纪违法现象还处于高位运行,要下大力气建设“三不”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震慑不足、公开不足、约束力不足
截止2016年11月,我区查办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类案件41件,表明“三不”长效机制还未有效形成,具体而言,有三方面的障碍。
“监而不管、督而不查”现象客观存在,震慑不足。“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目前对违规违纪行为监督主要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单位内部监督、群众举报监督等形式,但部分监督还存在形式主义现象,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监而不管,督而不查,導致有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越陷越深。
比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体作用时,发挥监管职责不够;单位内部监督相当于自揭伤疤,阻力大于动力;纪检监察组织主责作用发挥不够,相比庞大的被监督群体而言势单力薄,监督难度大;对同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再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
各监督主体力量缺乏有效整合,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机构等党内监督主体与人大、政协、审计、财政、司法部门等党外监督主体的职责,存在交叉重叠又没有全面覆盖,监督分散、力度弱化,影响了监督整体合力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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