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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

2017-03-13迟佳慧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群众路线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审判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依法治国被推上新的历史舞台,通过陪审员制度来维护法律主体的权利已势在必行。然而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毁誉参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应更加制度化、平民化、常识化,在保障任选机制的同时,改变启动机制,践行群众路线。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机制;陪审内容;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1-01

作者简介:迟佳慧(1995-),黑龙江七台河人,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人民陪审员制度。

自1998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复苏以来,陪审制度得到日益关注,并逐步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践。在取得一定积极效用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病也日益显露,“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陪审的权威。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问题,仔细查找原因所在,借鉴既往经验,找到走出困境之路。

一、现实困境与问题所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多种社会需求合力催生的结果,承载了推进依法治国众多期望。然而,近几年实践却暴露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方面问题:

(一)身份选定的高标准

在选定人民陪审员时,首先有一道学历关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示中明确要求,各基层法院务必把好陪审员的素质关。其目的是为了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素质,以推动案件的审理。但事实上,“精英化”的陪审员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思维方式難免受自身教育的制约,这样的陪审员显然很难在“接地气”上令人满意。

(二)选任机制的“官场化”

《决定》第8条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要经过推荐、申请、提出、审查、推荐和任命等繁琐复杂的程序。由此来看,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不是自愿参与而是行政机关生硬的任命,完全违背选任机制最初的精神。用这样繁琐的程序选择人民陪审员,意味着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任选的失败。

(三)陪审要求的“法官化”

陪审员在正式“上任”之前,要接受相关培训。有关文件显示,我国人民陪审员,需要在一个月内了解除诉讼法外各项基本法律知识,众所周知,法学知识博大精深,一个月的学习显然无法达到专业法官的水平。很多人民陪审员表示,培训既浪费了时间又一知半解,培训之后也没有记住什么。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综合当前立法情况及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来看,产生问题的原因简单归结如下:

(一)司法民主化目标不够明确

在我国,法律一直被普通大众视为法律工作者的权杖,致使法律被百姓束之高阁,司法民主化程度不够高。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无发挥其作为沟通桥梁的作用。大家或不了解陪审员制度,或认为陪审员和法官没有什么区别,对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认可度极其不利。

(二)“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消极社会印象

人民陪审员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不大,致使陪审制度被蒙上了“形式主义”的灰布。因此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对是否启用陪审员制度感到无所谓,因为经验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什么明显差异。这样的消极印象大大阻碍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步伐,试问当为民而设的法律制度都得不到百姓的认可,还谈何发展呢?

三、完善制度、解决困境之路

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综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应完善:

(一)由“精英”向“平民”回归

陪审制度的根本价值之一,就是把“街上的普通人”提升为法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必须降低,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应当将学历降低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社会实践标明,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公民已经具备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将学历标准降至初中以上,可以极大地促进陪审员从“精英”向“平民”的回归。

(二)“临时”、“随机”的选举保障

在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专职陪审员”,很多法院急于组成合议庭,便长期抽取特定人员担任陪审员,这极大地违背了陪审员选任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及相关机关必须保障陪审员选人的“临时性”。其次是陪审员的“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工作看似繁杂,但实际操作并不困难。人民法院可以以公开抽签的方式抽取陪审员,并将名单进行及时的公示。

(三)鼓励人民陪审,改变启动机制

启动人民陪审的权利应当完全交给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人决定是否启动,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案件的陪审启动全应归属于原高。这样的启动机制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平民化”,使之真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当事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人民陪审员不宜精英化[J].法学,2005(10):9-13.

[2]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J].法制资讯,2014(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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