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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涉及的若干民事法律问题

2017-03-13周舟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民间借贷

摘要:近年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又称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P2P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工具实现借贷,它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比较,涉及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更为宽泛。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线上交易;民间借贷;电子合同;居间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8;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3-02

作者简介:周舟(1989-),女,汉族,广西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性质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①中把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界定为P2P网络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俗称“线下交易”。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其特点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工具实现借贷,俗称“线上交易”。它借助了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工具实现借贷。

二、关于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一)我国法律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即属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②第三条规定了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③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保证其真实性。

(二)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需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因为P2P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故双方要在网络中介平台上借助数据电文即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只要借贷双方在网站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并形成可靠的电子签名合同,其借贷关系即依法成立。例如在被称为国内互联网平台催收获胜第一案中,原告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体出借人与被告李某某明通过原告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三)自然人之间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亦参照此规定,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⑤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其中第(二)项里的,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关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在纯中介平台模式中,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出借人之间为居间合同。现实中如果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下列不规范操作或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因居间违约导致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否则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后果由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如果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未尽勤勉义务而导致信息虚假,损害借贷双方利益的,就要承担以上的惩罚。

(二)因借款担保导致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如上为借贷提供担保情形的,将承担因借款担保导致的民事责任。

(三)因个人信息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

在P2P平台进行交易的主体,必须经过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方能开始借贷行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都需要网络实名制以确保双方身份真实。因此,P2P平台需要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名下财产情况等重要资料。如果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到位,因自己过错致使客户资料泄露,造成客户损失的,承担因个人信息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

(四)承担因借款人非法集资导致的民事责任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一是“背对背”以“线上电子合同”的形式完成交易;二是存在“一对多”的交易(即多个出借人配款借给单一借款人),例如刚刚上面提到的案子,原告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上海某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是80名出借人各自通过P2P网络与借款人李某某达成一年期50万元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且数额较大的即涉嫌集资诈骗,如果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尽到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借款标。则对造成出借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導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京ICP备05073439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大网京ICP备06005931号.

③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网站ICP备05072642号.

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76号],汇法网京ICP证140452号.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网京ICP备1201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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