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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探究 

2017-03-13蔡茜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环境污染大多数都是以单独的环境侵权行为存在,但是也存多数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问题中,责任形式和数人的责任划分问题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参照因果关系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择一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并就其侵权行为分别提出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究。

关键词:环境污染行为;数人环境侵权分类;责任划分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2.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01-02

作者简介:蔡茜(1991-),女,汉族,云南昭通人,云南民族大学,2014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一、引言

环境污染中,除了单独污染行为,也有着无意思联络数人污染行为,它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行为在没有意识联络的情况下造成了相同损害结果的行为。在当前环境保护问题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当代学者探讨得比较多的议题。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归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在此情况下适用连带责任;有观点认为连带责任的适用非常容易致使责任所占较小的侵害人承担较大赔偿数额以及受偿不能的风险,造成侵害人责任划分不公平,应当根据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程度的轻重而按比例地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按份责任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可是,这条法律仍有一定模糊性,有学者认为这条法律规定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在没有意识联络的情况下实施的共同侵权,对外应当承担按份责任。②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人认为这条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只是对其中侵权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定。③上述的解读争议,在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形式的选取中均采取了非此即彼的原则,但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行为的种类多样,数个侵害行为之间的组合方式较为多变,采用这种方式值得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这条法律不仅不是对按份责任的规定,而且也不是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应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依据一定原则划分为若干种类,相关责任种类确定后再根据第67条来确定侵权人的具体责任份额。

二、数人环境侵权的类型划分

在上文中论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法律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划分,笔者依据各环境污染行为致使此种损害结果的必要性和关联性,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分别对环境实施了污染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相同的损害。其中不管哪一个环境污染行为单独发生都不会造成部分或全部的损害后果,但如果这些污染行为相互结合后,就可能造成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损害后果是多个污染行为共同作用所致。2.择一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对环境的侵害行为中,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都有造成受害者相关权益的损害后果的可能,但是并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或哪个行为的实施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3.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在无意识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对环境实施了污染行为,均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但在这些侵权行为中不管是哪一个环境侵权行为独立发生,都能够导致相同的损害结果。在这个环境侵权中,不考虑排放物之间所产生的化学反应,只考虑这些排放物的排放后相互作用后是否会导致相同的损害结果以及独立排放的某一污染物时也能导致同样的损害后果即可。

三、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归属

在侵权法中,最后的责任归属划分主要考虑的是侵害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这些行为在损害后果当中的影响程度。具体而言,有三种典型的原则:1.平均分担原则,主要是指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者的总数进行平均分担;2.比例分担原则,主要是指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在环境污染者之间进行划分;3.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主要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各个环境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归属划分依据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来确立,当无法确立时,就采用平均分擔原则。在此参照原则下,具体各类型侵权行为责任划分如下: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侵害行为均不是必要原因,而且对于环境污染结果的影响程度均难以量化,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一个侵权行为均不能直接导致最后的损害结果,适用“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能够厘清相关责任的,各个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与其相对应的责任;无法明确相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者的总数进行平均分担;在择一侵权行为中,环境污染者无法明确,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都有造成受害者相关权益的损害后果的可能,但是并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或哪个行为的实施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相当,所以责任分担适用平均原则,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者的总数进行平均分担;在竞合侵权行为中,这些侵权行为中不管是哪一个环境侵权行为独立发生,都能够导致相同的损害结果,在损害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就可以认定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各个侵权人的影响程度相等,所以,环境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归属应当依据平均分担原则,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者的总数进行平均分担。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责任划分较为复杂,笔者按照各环境污染行为致使环境损害结果的必要性和关联性的标准,把这些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划分为共同侵权行为、择一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再按照侵害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这些行为在损害后果当中的影响程度推定共同侵权行为采用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择一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采用平均分担原则,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者的总数进行平均分担。

[注释]

①黄凯.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以类型化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4.5.

②王盛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③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J].环境经济,2010.8.

[参考文献]

[1]黄凯.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以类型化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2]程啸.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3]齐健.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类型论—兼论<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删除[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