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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2017-03-13薛妍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信用卡市场规模不断增加,随之增多的还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而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以恶意透支型所占比例最多。本文研究中,首先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条件,然后分析其多发原因及特点,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侦防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1-02

作者简介:薛妍(1988-),女,汉族,河北衡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审查逮捕类案件的证据研究。

从1995年广东发展银行发行第一张国际信用卡以来,经过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超前的消费理念,是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然而,据有关调查显示,信用卡犯罪案件正在不断增多,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主要的信用卡犯罪模式,对信用卡市场造成极大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持卡人财产安全。基于此,加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所谓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透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资消费,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不归还,透资数额较大。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侧重点在于透支的恶意、善意区分。一方面,需要分析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透支款意愿;另一方面,从客观角度出发,判断其是否超出了透支限度、期限以及催收两次后3个月的归还日期。最后,应该改对透支的数额进行判断,只有透支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才能定性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否则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定罪。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特点及发生原因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特点

经总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发案数量多。据有效资料显示,信用卡诈骗案件是金融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类型,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占到所有信用卡诈骗案中六层以上;第二,形式多样性,且具有连续性、时效性以及跨地域性的特点。一般来说,一人申请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拆借,最终导致透支的额度越来越大,最后无力偿还;还有持卡人以每次银行授权的限额,分多次在多地进行消费,有的在不同城市取现,短时间内透支大量的额度,导致无力偿还;另外,还有一些持卡人与信用卡办卡人员相互传统,利用信用卡善意透支的规定进行透支,给银行造成极大的损失;还包括一些交叉担保方式,在信用卡到手后,进行突发性反复透支消费,再携款出逃。第三,犯罪主体层次复杂。经调查,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既有文化程度较低的文盲,也有文化程度较高的硕士、博士;既有初犯,也有惯犯;既有对社会危害较低的恶意透支,也有对社会存在较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根据多个案件总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有些银行在信用卡发卡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资信审核制度,或者是过度授信。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力不断提升,银行为了提高营业额,提升利润,或者是银行职员为了能够完成办卡任务,常常在发卡过程中,自行降低对办卡人资信的审核要求,有时有甚至只需要签名就能够获得信用卡,导致银行对于持卡人基本情况、资信状态等一无所知。同时,很多银行在发卡过程中,不能有效的甄别信用卡申请人信用等级以及还款能力,导致信用卡流入到很多不具有申领条件的人员手中。第二,在很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询问中发现,大多数人对犯罪造成的法律后果不清楚。在大多数人心中,欠钱不能构成犯罪,一些没固定收入,同時文化程度较低的信用卡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当作是民事纠纷,没有意识到其已经触犯刑法;第三,发卡机构两次催收不规范、不到位。尽管对于透支款的催收,各大银行都有短信、电话、催收函、信件催收等好几种催收方式,但一些发卡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负责催收的人员仅仅是为了完成催收程序上的任务,是否能够有效的催收到款项却不会在意,导致很多持卡人最终形成犯罪。

三、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侦防措施

(一)通过有效的侦查方式确定侦查范围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信用卡、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应该以信用卡作为中心,根据信用卡确定侦查的范围,由信用卡消费记录、取现记录等,发现犯罪人遗留下的犯罪证据,找到一些活动的轨迹,为决定侦查范围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取犯罪证据

在信息化数据时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需要利用视频监控技术、情报导侦等先进技术获取证据。犯罪人在办卡过程中、消费过程中有时涉及到特约商户,利用特约商务、银行的视频监控系统,获得行为人的影响资料,还能够获得行为人在银行预留的相关资料信息。同时,根据消费地点、时间、金额等,能够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分析情报等提供依据。同时,在收集与分析证据过程中,需要甄别是否为行为恶意性质的透支犯罪。

(三)银行应该加强对各地民警间的配合

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连续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且随着网上金融业务持续夸大,这种特点更加明显。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需要加强各个银行与各地民警之间的配合,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性,提高对此类案件审核、督察的力度。同时,还可以建立黑名单用户,避免黑名单用户反复在其他银行或地区办理信用卡,从源头杜绝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生率。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各地区都已经形成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尚不完善,也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跨地区个人征信机构。在信息化、数字化、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需要实现跨系统、跨行业、跨领域的个人征信系统、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不仅能够提高信用卡发卡安全,降低风险性,同时还能降低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整体质量。

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金融行业发展规律等,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信用卡业务行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明确在金融消费信贷领域中相关权责问题,提高对银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保护。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重要的一种,已经对信用卡使用造成威胁,同时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是一种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具有形式多样、发案率高、跨地区等特点,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普法宣传,规范信用卡申领程序,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素养。此类案件的侦防工作,必须下大决心,力求整顿,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才能真正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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