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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足额保险中代位求偿额的分配问题

2017-03-13谢仙莉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索赔权顺序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二者对追偿所得分配的争议。本文认为,在不足额保险情形中,对代位求偿额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较为合理。

关键词: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权;代位求偿额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0-02

作者简介:谢仙莉(199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一、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的冲突情形

我国《保险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实则是间接规定了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本文所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其遭受的损失之后,向本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其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时,并不必然存在优先性的冲突。比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只需保险人单独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倘若被保险人未能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以补偿所有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人仍可继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产生两种权利的冲突。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四款规定,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原则,保险金定然不能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所以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当然,在实践中,考虑到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等因素,足额保险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通常也难以得到完全,故也会出现两种权利优先性的问题,但本文暂不讨论此情况。

二、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优先性冲突时,怎样处理两种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以及如何分配将第三人支付的有限赔偿金问题,理论上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即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填补其因承担保险责任产生的损失后,如果该款项还有结余,再分配给被保险人。在英国法中,定值保单情形下,如果两种权利产生冲突一般采用保险人优先的处理规则。

(二)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即被保险人优先获得第三人的赔偿款,填补其全部损失后再将结余分配给保险人。这一观点是对“完全补偿原则”(“made whole”rule)作狭义解释的结果。依据该原则,即便保险人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但在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财产损失得到补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比例分配法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把第三人的赔偿款分配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此时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的债权请求权的分割,割让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给向保险人。因为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就未完全受偿的部分请求赔偿,因而二者对第三人的赔偿金有权平等受偿,按比例分配。①

三、处理规则之分析及选择

假设不足额保险的承保比例为80%,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L)为100,保险人的赔付金额(P)为80,保险人依靠代位求偿获得金额(S)分别为60(即SP)。分别按照(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被保险人分配额A=S-P(S≥P),A=0(S

分配方式代位求偿所得额(S)对被保险人分配额(A)对保险人分配额(I)被保险人总受偿额P+A被保险人受偿率(P+A)/L赔付收回率I/P

(1)600608080%75%9010809090%100%

(2)602040100100%50%902070100100%87.5%

(3)6012489292%60%9018729898%90%

以被保险人的立场,最佳受偿结果应该是被保险人获得最大的受偿率,即最大的(P+A)/L值。以保险人立场,最佳分配结果应该是赔付收回率最大,即I/P值最大,并且考虑到保险人不能从中获得不当得利,故该值应该小于等于100%。无论是S

根据(1),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得到的赔偿低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这是违背保险的基本功能和目的的,即帮助投保人的转移风险。即使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保险金额,也未改变其完全立足于保险人利益本位的基本态度,同样违背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转移危险的基本功能,无益于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

在(2)方式下,被保险人的受偿率达到了最大化,保险人的赔付收回率随代位求偿额的增多而增大,且不会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根据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保险赔偿的作用仅仅是弥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并非是帮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求偿制度的中心意图就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获得“过量补偿”。如果没有“过度补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不应限制被保险人。所以,在获得充分补偿之前,被保险人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保险人的赔付收回率与代位求偿额呈正相关对保险人积极实现代位求偿权有促进作用。

在(3)方法下,被保险人能否获得完全补偿,取决于两方面,一是第三人的赔偿能力,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差距大小。当第三人缺乏赔偿能力时,则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主要由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分摊比例决定。该方法较(1)(2)来说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居于强弱之间,具有折中色彩。但是,比例分配方法的条件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但针对不足额保险的“第一危险赔偿”的赔偿方式,代位求偿比例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则会产生动摇。

综上所述,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对代位求偿额采用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较为合理。

[注释]

①郭建标.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J].法律适用,2011(5):31.

[参考文献]

[1]马宁.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J].法学家,2013(2).

[2]武亦文.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J].比较法学,2014(6).

[3]雷桂森.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J].法律适用,2011(5).

[4]傅廷中.保险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