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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2017-03-13于芸浩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合法权益言论

摘要:21世纪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媒体形式不断的出现,律师能够利用各种平台发表庭外言论,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会舆论不影响司法审判,必须要限制律师的庭外言论,下文主要就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进行简单的讨论分析。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

中图分类号:D926.5;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77-01

作者简介:于芸浩(1974-),男,汉族,山东乳山人,本科,山东省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中级职称,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民事诉讼。

言论自由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律师的社会地位比较特殊,他的言论可能关系着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权益,这种情况之下,律师的言论自由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网络新媒体背景之下,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个人的言论,这种情况之下,必须要对律师们的庭外言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一、言论自由及律师庭外言论的影响

言论自由是主权国家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及见解的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关的问题有严格的规定,律师包含在国家公民范围之内,同样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律师庭外言论发表于司法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的个人言论关系到案件相关委托人、公众及新闻界的利益,可能会危害到司法公正,因此必须要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限制。下文就律师庭外言论对案件参与方及社会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

误导公众,妨碍司法公正。以2013年李某某一案为例,庭审过程中,受害人杨某的律师在微博上暗示当事人勇敢的站出来控诉李某等人的恶行,避免被他人利用属于不公正的言论,任何没有相关证据的评论都可能会误导公众对案件评价的客观性,煽动舆论,导致公众抵制司法单位的司法审判。除此之外,案中被告人之一魏某的辩护律师在个人访问中暗示受害人从事不正当职业,带有明显的偏见性及倾向性,在网民的非理性自我评价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渲染之下,很容易为执法及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实现,妨碍司法公正。

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法律明确提出,案件判决之后,律师有公开发表辩护词的权利,但是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需要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以维护当事人、团体、国家的合法权益。但在李某某一案中,案件判决之前被告人李某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突然曝光于网络,其中披露了许多受害人杨某的个人信息,涉及到大量的隐私问题,严重危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审判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干扰。

二、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新媒体时代,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司法公正,律师们在发表庭外言论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必须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為根本

目前我国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比较完善,在《民法通则》、《刑法》、《律师法》等等之中都有提及,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为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提供了依据,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应该以这些法规为基础,通过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增强律师的职业伦理意识,或者在《律师行业执业规范》、《律师法》等法规中就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进行明确的说明。

(二)律师的庭外言论不得损害司法公正

律师的主要职能是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充分利用法律这一工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主体,主要对象是事件当事人及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因此律师本身并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义务,但是,一旦律师发布的庭外言论引起社会舆论,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很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的实现,这违背了律师的职业素质要求。除此之外,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正义及秩序是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检察官、法官、律师必须要做到良性互动,因此律师不得做出任何破坏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秩序、危害司法公正的事情。因此,国家相关研究人员就部门可以借鉴美国律协的《模范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一些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条款,比如设定原则性红线、安全港言论、律师回应权等等。

三、结语

本文主要就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影响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从两个方面就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讨论,仅为相关研究人员的有关工作提供简单的参考。但是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问题不能仅仅只停留在表面现象,还需要深入的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法官缺乏独立性、司法公信力缺失都是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杨先德.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15(02).

[2]文蓉,张雨柔.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与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5(18).

[3]郭国强.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法制博览,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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