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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调解+撤诉”行政诉讼和解模式规范化的研究 

2017-03-13张文杰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范化

摘要: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排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有限调解+撤诉”的模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行政诉讼法对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应当给予名分。通过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进行程序规范,可以推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走向规范化。

关键词: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诉讼撤诉;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36-01

作者简介:张文杰(1991-),女,河南周口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一、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诉讼撤诉、行政诉讼调解之间的关系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广宇在《<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及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其实就是一个和解的过程。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撤诉大量存在的表面下,实质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涌动,这种和解依托的正是行诉法上的撤诉制度。和解是撤诉的原因,撤诉是和解的结果。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的第50条修改为第60条,并在第94、95、96、101条对行政诉讼调解书的效力、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处罚措施做了修订。即此次行政诉讼法对调解制度开了一道口子: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法定自由裁量权三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人民法院对法定三类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原则达成的调解书,势必以原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前提。笔者认为,此次行诉法修改以“行政调解”的名义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和解”在此三类案件中给予了规范化。

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由上所得,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上,行政诉讼和解形成了“有限调解+撤诉”的和解模式现状。在此,“有限调解模式”,是指法定三类案件的和解及和解成果以調解书的形式实现了立法化,此部分和解及被和解的权利将得到司法权力的照管与监督。“撤诉模式”,是指法定调解外剩余的和解案件大量以撤诉形式为最终结果。

“有限调解”和解模式下因“调解书”法律效力的存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此部分和解的问题得以解决;但“撤诉模式”下的和解却遭遇到不少困境: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流于形式,使得实际纠纷的解决大打折扣;由于原告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行政相对人撤诉后因和解协议履行缺乏程序保障可能会遭遇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困境;撤诉后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存在未受到法律评价的情况。

三、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

关于域外规定,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均有和解制度的存在。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普通法的传统,行政当局就其主体地位而言,在法律上与一般私人没有本质的区别,适用于普通私人的民事诉讼形式,原则上也同样适用于公共当局①。因此,在英国,民事诉讼的和解在适宜的行政案件中也有其适用的余地。大陆法系的德国,其《行政法院法》第106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以便全部或部分终结诉讼。诉讼和解既是一种诉讼行为,又是一种公法合同,《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条关于行政合同之和解合同的规则也适用于行政法院的诉讼和解。有效成立的和解等价于一个相应的法院裁判,依据《行政法院法》第16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具有执行力②。

四、行政诉讼和解规范化的制度构建

“和解或是判决,在不同语境中各有所长。因此,并非要用某种制度完全取代另一种制度,而是要使之互补,针对不同问题,充分发挥不同制度的相对优势”③。行政诉讼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有节约成本、提高当事人满意度等优势;对于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应当给予正视,积极寻求和解制度规范化的出路。

(一)破除法律上的思想禁锢。和解制度已从民法扩张到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尤其是刑事和解,对公权力理论的突破迈出了第一步。行政权是受公民委托的权力,当某一制度是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时,何不顺应“委托人”的意愿?

(二)实定法给予正面承认,进行立法规范。《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应承担起给予行政诉讼和解“正当名分”的立法任务。承认和解协议存在的合理性,主动提交人民法院进行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以“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方式结案。当遇到被告不履行情况,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三)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和解进行程序规范。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后,人民法院在已有的司法实践积累的基础上整合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和解的成熟规定,对具体的和解程序进行规范。对不同性质、不同权利类型的和解的规定、限制应有所区分。

[注释]

①张越.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85.

②[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M].莫光华译,刘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7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5.

③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12.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2]戚建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述评[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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